桂浩明
基金公司的“一对多”业务,很快就要开闸了。有人预期,这项新业务推出以后,短期内能吸引上千亿元资金。而从基金公司的角度来看,在已经有了公募基金,又有了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之后,再有一对多业务,那么产品体系相对来说也就比较丰富了。无疑,这是一件很好的事。
所谓基金公司的一对多业务,是相对于一对一业务而言的。现在很多基金公司在发行了各种类型的公募基金产品以后,还开发了专户理财业务,也就是针对特定的客户设计理财计划。这种理财计划只能服务于单一客户,这也就是一对一的来历。当然,由于这种专户理财具有某种特殊性,管理成本相对也要高一些,所以基金公司在报酬提取上,往往采取管理费%2B业绩提成的模式,也就是如果取得一定比例的正收益,基金公司可以在收取管理费的基础上再提取业绩报酬。应该说,在这种模式下,基金公司管理专户理财产品,有机会取得较管理公募基金为高的收益。因此,基金公司对开展一对一业务普遍是比较有兴趣的。但出于规模效应的考虑,一对一产品的起点要5000万元,这又把一些资产规模还不够大的投资群体挡在了外面。而一对多业务,实际上是变相的专户理财,只是带有集合理财的性质,产品是卖给多个投资者的。也因为这样,对于每个具体的投资者来说,其需要投入的资产规模就比较小了。根据现行的规定,最低100万元就行。所以这种投资产品,实际上是由多个投资者来认购的,一对多的提法,正由此而来。
从表面看,一对多与一对一,只是在投资者的数量上有所不同。但实际情况在于,在理论上一对一可以认定为普通的专户理财,而一对多在本质上就不能算是专户理财了,因为从特征上来说它更接近于私募产品。这样,事实上也就产生了问题:一家基金公司,同时管理公募基金和类私募的一对多理财产品,会不会产生利益输送现象呢?毕竟,从公司经营的角度来看,把一对多产品的收益水平做上去,要比将公募基金的净值做上去,相对效益显然要大得多。因此,至少从操作层面来讲,利益输送问题很难避免。当然,基金公司一定会采取诸如建立防火墙等措施,使得两类产品在具体操作上隔开,而且笔者相信,这种防范与隔离制度将会非常严格。但是,就基金公司的管理而言,其投资团队所依赖的研究平台是共同的,内部也存在会商机制,所以要从根本上杜绝利益输送,在现行的制度条件下,显然不太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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