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楼盘未倒塌楼房业主退房有难度
朱树英认为,倒塌住宅楼周边楼房的买房人现在提出要求退房,其忧虑房屋质量不安全的担忧权应得到理解和保护,但退房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理由也是不成立的,因为他们的房子现在还没有证据表明出现结构性问题。不过,他表示,这对目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一个新问题,如果周边房屋都是同一个开发商盖的,也是同一个施工单位施工的,那么买房人凭什么来相信只有这幢倒塌的房屋有质量问题,其他都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呢?
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房产系华伟教授则表示,同一楼盘的其他业主要求退房,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问题,如果责任在工程商,那么向开发商索赔就很难了。而如果证实开发商是有问题的,那么整个小区的业主都有权利向开发商索赔,包括小区附近的其他居民,也有权利向开发商索赔。
开发商已经给买房人造成了很大的心理伤害,这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来维护呢?朱树英表示,他们可以要求政府责成有鉴定资质的单位来鉴定其余的房屋质量是没有问题的。
朱树英说,如果没有倒塌的房屋和倒塌的房屋的建造施工过程是相同的,那么买房人当然有理由提出来,上海房屋设计应该为7级抗震,现在还没有发生地震,这个房子就倒塌了,如何让人相信它能抗震?同一小区,同一开发商,同一承包商,同一设计单位,买房人有理由提出质量上的质疑。
朱树英认为,我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了保护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其中包括使用人的担忧权,已经有证据使买房人担忧房屋的质量,买房人的这种担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要排除这种担忧,政府主管部门有责任委托有经验、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专项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以此来消除买房人的担忧。如果这些楼确实有相同的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该加固的理应加固,该拆除的理应拆除,因为人的生命权是最重要的。
对相关单位应全部实行财产控制
朱树英表示,这个事件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包括买房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政府官员参与投资问题,工程保险问题,工程验收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图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责任问题,案情非常复杂。
朱树英认为,针对买房人而言,开发商是第一责任人,开发商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向有责任的单位追偿。房屋毕竟不是开发商自己造的,有责任的肯定不仅仅是开发商,因此仅仅控制开发商的资金是不够的,至少还应把承包人的相应资金加以控制。
华伟则认为,目前首先要完成事故发生原因的专业分析,搞清楚到底是工程商一家的问题,还是工程商和开发商共同的问题。他表示,即使是施工不当造成问题,也不能排除开发商的责任,比如有关部门应该审查其资质问题、股东身份问题,这些都不是工程商的问题,如果没有这一事故出现,那么这些问题都会被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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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