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将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本报北京9月27日电 (记者 白天亮)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地方国资委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逐步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一并纳入监管范围,地方国有资产的监管得到加强和规范。
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将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意见》明确了地方国资委的监管范围,并提出地方国资委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逐步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一并纳入监管范围。而目前,地方金融企业大多由地方银监局监管,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公共事业由地方财政部门监管,荒地、矿产、森林等公共事业的监管主体则不明确。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对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有利于调整优化地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
其中对金融企业的监管,《意见》指出要正确处理与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责分工关系。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出资设立或者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转让国有股权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由企业决定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批准;涉及金融行业监管职能的,按行业监管规定执行。
对公用事业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要通过加快推进公用事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保障国有资本在公用事业领域的主导地位,防止通过增设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加挂事业单位牌子等方式,影响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国企改革
近年来,地方国企改制重组非常活跃。《意见》提出,地方国资委要积极探索直接持股方式,依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范对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的管理,依法通过股东代表参加企业股东(大)会反映出资人意志,同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对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地方国资委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指导改制重组企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规范与关联方的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重要环节,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还指出,要特别重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合法合规性的监督,加强对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明确、细化对地方国企子公司的监管
今年来,一些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子企业进入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引起质疑。《意见》特别提出要加强对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监管。地方国资委要尽快明确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范围,加强对其合并分立、增减资本、改制、解散、清算或者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监管。要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加强对其所出资企业的监管,加快探索完善国家出资企业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层层落实出资人责任。
《意见》还对地方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对国资委负责,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企业合并分立、重大投资、产权转让、债券发行、股权质押融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国资委要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资委推进企业重组和运营国有资本重要平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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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