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保险法》正式施行日期的日益临近,社会各界对于这部新法即将带来的改变充满好奇和期待。“新旧法如何承接?保险消费者权益究竟有哪些变化?保险纠纷的裁判标准是否有所变动?既有保单是否需要重新修改或补充……”一系列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新《保险法》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焦点话题。
“不可抗辩条款”禁止公司滥用解除权
“新《保险法》的最大亮点莫过于不可抗辩规则的引入,既解决了保险合同特别是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利益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问题,也对保险公司的核保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在保险学会日前举办的新《保险法》专家座谈会上,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郑伟直言新《保险法》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带来挑战。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主要存在于人寿保险合同和其他长期性的人身保险合同当中,属于一种责任限制条款。它把保险人可以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告知、不实陈述、隐瞒、违反条件等享有的使合同无效或其他抗辩的权利限制在一定时段以内,一般为两年。两年以后,保险人不得再以上述理由对抗被保险人的索赔主张,不得对保险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
“英美法系中称之为不可抗辩条款,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新《保险法》中的合同解除权理论上属于形成权,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据保监会法规部处长刘学生介绍,新《保险法》对于合同解除权设置了行使期限,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逃避保险责任。“这既是反映和解决现实问题,也是对成熟国家立法和行业惯例的有益借鉴。”
“禁止反言” 还原保险最大诚信原貌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并且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必须要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既是对保险人给予告知义务享有的权利进行限制,也赋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法定的抗辩权。”刘学生表示,告知义务的本质在于保险人充分了解信息,正确评估风险,确定承保条件,如果有关情况已经为其所明知,出于风险管理的要求和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当主动作为,否则视为权利放弃。这与英美法上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有相似之处,都是对保险人某些作为或者不作为赋予一定效力,侧重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的信赖和期待,真正将最大诚信原则贯彻到具体订约和履约行为当中。
据了解,在新《保险法》即将实施之际,各保险公司都对原有的保险产品和条款进行了梳理,并且重新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备。而由于新《保险法》加大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加大,因而保险产品有涨价的可能。更有甚者,有的销售人员甚至以新《保险法》实施为噱头,扬言保险产品将普遍涨价、很多产品即将停售,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对于这样的现象,刘学生称,新《保险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文增加,从某种程度而言是对原有法律缺失的纠偏而非增加保险公司义务。“换句话说,新《保险法》尽量在恢复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原貌,而管理经营风险也是保险公司存在的原意。如果简单以提高产品价格来维系成本,这样的保险公司就已经违背了保险的本义,其可信赖程度也将遭受质疑。”
详解溯及力 消费者教育同样不可或缺
当前的任务主要是做好各项贯彻落实工作,这至少要从两个方面为新法实施做准备。”南开大学朱铭来教授认为,首先,保险业应当出台与新法相适应的标准条款,为行业提供细化的、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的条款模块。其次,推进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这将有助于行业乃至公众对新法确定的权利义务有更为明确的认识。
由于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部分的规定作了大篇幅的修订,因而使得新老法律的衔接成为一个复杂的工程。如何实现两部法律的承接与换代升级,新老保单的法律适用该如何确定等问题都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猜想。尤其是新法对老保单的溯及力问题,需要具体的司法解释来予以明确。
据了解,有关新《保险法》溯及力问题的司法解释目前已初步形成,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23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这个总共6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的审判规则。
对于新《保险法》实施后的工作,中国保险学会会长罗忠敏表示:“新《保险法》出台不仅牵动保险行业的神经,也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保险业积极应对保险法做各种准备的同时,如何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新《保险法》,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保险,熟知相关的法律规则,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也是保险业应当同样关注的问题。毕竟,保险消费者的教育过程本身就是保险市场的培育过程,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减少因纠纷导致的社会成本,于各方而言都是大有裨益的。”(金融时报 记者 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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