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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实施在即 保监会密集出台配套法规

 

CCTV.com  2009年09月30日 14:32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综合  

  为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保险法》相配套,中国保监会9月27日、28日先后发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多部法规,在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同时,更加突出体现了新《保险法》的各项立法宗旨。

  保险公司准入门槛提高 营销服务部纳入管理序列

  “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0月1日以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极其分支机构的准入门槛都将大幅提高。”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由于新《保险法》提高了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设立条件,明确要求设立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据此,《规定》要求设立保险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此外,《规定》还细化了保险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各项内控制度,并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要求监事需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近年来,少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铺设过多、过快,导致其偿付能力和合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为避免如此现象再度发生,《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对设立、撤销、变更分支机构进行充分论证,明确分支机构职能、场所等要求,强化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管控措施,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此外,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人员和设备,负责人应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分支机构在整个经营存续期间,其营业场所必须规范和稳定。保险公司发生频繁撤销分支机构和变更机构营业场所的情形,可能对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护和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监管机构有权提示风险并采取各项措施。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经过历时半年的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终于对一直以来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保险营销服务部进行了专门规定。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全国约有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4万多家,加强对营销服务部的管理,稳妥解决新《规定》发布后现行营销服务部过渡问题,是此次修改的重点之一。《规定》已经将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序列统一进行管理,新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将按照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它分支机构。

  强化保险公司管控责任 明确中介业务违法罚则

  保监会新出台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应当遵循的各项要求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除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外,还应设置专门岗位对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定期核查代理业务,通过委托合同监督保险代理人。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业务活动时,不得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中介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利用保险中介套取费用;不得串通保险中介,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各种处罚。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罚款,到对情节严重的公司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再到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新《办法》明确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有利于从源头入手,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督促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从而维护保险业的形象和可持续发展。”

  突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 强化中介市场监管力度

  “随着保险中介市场的快速发展,现行的中介监管规定已经开始出现一些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问题与不足。为此保监会在广泛征求和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从机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现行规定进行了修改。”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新修订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更加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适当提高市场准入的标准,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的力度,同时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业务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

  据了解,新规定提高了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将经纪机构、全国性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1000万元,将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提高到200万元。此外,新规定还对股东的投资资质提出要求,要求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同时明确提高了高管任职的资格条件。

  “新规定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有利于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有利于中介机构提升人员素质、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和资本实力,有利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从数量扩张到质量提高的转变,对促进保险中介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上述负责人如是说。(金融时报 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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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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