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9日宣布,中国证监会近日已对王建超等4名上市公司高管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予以王建超、卢宪斌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分别予以夏世勇、李建军警告。同时,中国证监会对卢道军操纵市场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卢道军违法所得34.96万元,并处以罚款34.96万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证监会将依法查处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同时,证监会将对各类操纵市场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密切监控,严厉打击,以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高管违规买卖股票
据负责人介绍,经查, 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王建超在任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个人证券帐户有16个交易日违规交易过“海螺水泥”股份;2008年11月,卢宪斌在任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期间,违规买卖“祁连山”股票;2008年12月,夏世勇、李建军在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和董事、总经理期间,分别违规买卖“金发科技”股票。4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负责人指出,由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上有较多的表决权,对公司经营情况有第一时间知晓的便利条件,为了防止其利用优势地位或者信息优势,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证券法禁止上述主体从事短线交易,对其在规定期限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限制。
卢道军操纵证券市场
据负责人介绍,经查,卢道军存在利用“张春梅”、“李丽红”帐户组申购“四维控股”14220000股,撤单10880000股,成交1673193股。
中国证监会认为,卢道军通过不以实际交易为目的的频繁大量申报和撤销申报行为,影响了其他投资者对该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逐步推高股价,影响了“四维控股”股票价格和交易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通过虚假申报操纵市场的危害在于:一方面,在个股交易中,通过制造虚假表象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利益。虚假申报操纵者的本质是以不正当手段“哄抬”股价。他们往往不以市价挂单,而是在低于市价的档位挂出大量的虚假买单,从而误导投资者作出该股后市将走强的错误判断;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虚假申报操纵还将助长投机,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侵蚀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放任虚假申报操纵的泛滥,将导致个股大面积地出现脱离基本面的异常波动,从而助长市场的不良投机气氛。久而久之,广大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将受到损害,甚至离场,从而损害资本市场的长久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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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庞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