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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细化车险理赔时效 产险服务能力遭考验

 

CCTV.com  2009年10月21日 11:28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解放日报  

  车险理赔速度一直是广大车主关心的问题,也已经成为决定车险投保的重要因素。已于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强化对保险公司理赔时效的要求,为解决车险理赔难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么,《保险法》实施究竟能否成为车险理赔提速的催化剂呢?

  新法细化理赔时间节点

  单证提交、核赔和支付赔款,是车险理赔的三大环节,也是车主头疼的理赔难点。《保险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细化理赔节点的时效,来加强保险公司理赔服务。

  第22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索赔资料不完整时,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提供补充材料的次数仅有1次,而旧条文并没有做出次数限制。

  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24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法》明确的保险公司30日的核赔期限,同时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还要求保险公司在3日内向权利人说明拒赔的理由。而在先前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此规定。

  本刊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为配合《保险法》实施,上海将以加强理赔服务、提高理赔质量为核心,对车险理赔服务承诺进行调整,范围包括定损服务、单证告知、赔款时效等内容。

  公司提高服务效率

  法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本刊从沪上保险公司获悉,为配合新法实施,保险公司已经加强车险理赔服务管理,尤其对单证交接和核赔速度进行升级。

  平安产险车险理赔部相关人士表示,公司在理赔流程上作出优化,将一些需要调查的、对损失金额有问题的案件,要求在客户提交单证之前完成案件的调查和损失确认工作,确保案件在规定时间里处理完毕。平安还向社会承诺:万元以下车险理赔只要单证齐全,自收到客户的书面索赔单证后三天结案,超时结案的将根据赔款金额,参照银行的利率罚十倍的利息。

  大众保险理赔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要求核赔人员在案件发生之后,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全面了解案件情况;通过培训提高理赔人员迅速甄别焦点问题和案件事实认定的能力。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必须在30日的事故核定期过后的3天内,将拒赔通知书告知权利人,否则将被默认为同意支付赔款,且应在10日内将保险账款交付给客户。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尽量加快核赔的时间,遵守法律的规定,防止由于未在时间规定内理赔而受到的损失。

  然而,不少有理赔经历的车主则认为,车险理赔难的症结在于保险公司设定了繁琐而不透明的理赔流程,而《保险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很难立刻改变车险理赔难的现状。

  业务、服务亟待匹配

  修改前后的《保险法》都要求保险公司在单证齐全情况下,10日内向客户支付保险金,但真正做得到的保险公司却并不多见。问题还是出在保险公司业务和服务不匹配上,车险规模越大,客户数量就越大,理赔人员捉襟见肘;再加上车险业务长期亏损,不少保险公司陷入现金流危机,很难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赔款。

  有业内专家表示,近20年来,财产险业务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每年保险公司服务投入的增加滞后,导致服务水平跟不上。刚开始时是业务员负责理赔服务,对自己的业务服务态度和效率当然是没话说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现在车险服务水平还不如上世纪80年代。

  某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为客户提供服务再辛苦、再累,也是值得的。但就是就车险假赔案太多,比例不会低于30%,如果去掉这块,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达标应该不成问题。

  天平保险董事长胡务在接受专访时表示,车险规模与服务水平之间的关系,就好比水坝与水位之间的关系一样,两者只有在相互匹配的情况下才是安全的。保险公司拥有的服务能力应该比承保能力高出20%至30%,才能让客户感受到服务便利性,提高业务续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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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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