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下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专题记者会上,针对有记者关注近期多个强制拆迁事件引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和《物权法》冲突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做出了正面回应。
王胜明表示,拆迁条例的修改问题,现在社会上很关注。拆迁条例是2001年制定的,在2001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在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问题上作出了许多保障广大农民和城市居民合法权益的新规定。《物权法》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是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这些新规定作出的,与这些新规定是一致的。他举例说,《物权法》中讲到土地征收,包括房屋拆迁都规定了补偿款,里面用了一个词叫“足额支付”,就是因为补偿款在实践当中有的时候到不了位,《物权法》规定要足额支付,而且还提到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保证城市居民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这些规定,都是国务院在2001年以后特别是在2004年、2005年、2006年这些年有关文件中的明确规定。王胜明表示,2001年的拆迁条例应当修改,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到,这些年来我国的发展变化非常快,党中央、国务院在保障民生方面作出了许多重大的制度性安排。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备案审查,在北大的五位教授提出建议之前,全国人大的有关部门就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北大五位教授提出建议之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又加紧了这方面工作。
责编:张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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