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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大餐将结束 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探讨   
08月06日 14:38

    有消息称,央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8月出台,有关银行收费的话题近段时间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国内商业银行该不该收服务费,怎么收费等问题,争论得沸沸扬扬。为了弄清这些问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近日就此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赵怀勇。

    记者:我觉得近段时间,在讨论国内商业银行要求服务收费问题中,似乎把中间业务收费和存款账户收费给搞混了。

    赵怀勇:的确!“商业银行服务应该收费”的概念太笼统,银行服务的范围较为广泛,有的应该收费,有的则不该收费,不能混为一谈。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中间业务既然属于“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那么对其收费则是理所当然,事实上这也符合银行业经营的“国际惯例”。至于对存款账户收费,则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某种存款账户仅具有储蓄功能,那么就不应该对该账户收费,因为这属于基本的存取款业务,其发生的成本应该通过“利差”收入弥补。如果某种存款账户具有多种功能,银行通过该账户能提供除存款之外的其他“额外服务”,那么银行就可以对该账户收费,对这种账户收费的实质是对“额外服务”收费,因为“额外服务”属于中间业务范畴。

    记者:据统计,美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已由80年代的30%上升到目前的38.4%,日本银行由24%上升到39.9%,英国由28.5%上升到41.1%。而我国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平均为8%,最高为17%,有的甚至不足1%。是什么因素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

    赵怀勇: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国内商业银行在经营观念上存在偏差,没有对商业银行业务进行准确定位,我国银行普遍只重视开拓存贷业务,而没有从经营战略上把中间业务作为支柱进行发展。其次,国内高素质从业人员不多,这已成为我国银行业不能开展技术含量高的品种业务的“瓶颈”。第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益与其投入成本和承担风险不匹配,缺少利润驱动,自然缺乏开拓市场的积极主动性。

    记者: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赵怀勇:第一,中间业务定价政策不完善。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未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进行系统、明确的规范,对中间业务的收费行为缺乏统一的、明确的刚性约束。目前对中间业务收费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中。从其具体规定来看,一方面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规定不具体,太笼统,可操作性差,即使《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对银行卡业务和结算业务规定较为具体,但也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没有自主定价权,没有形成市场定价的机制。

    第二,市场秩序混乱。由于一些中间业务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不少商业银行在某种程度上将中间业务作为争夺银行存款份额的手段,致使银行在中间业务中出现随意确定收费标准、少收费、无偿服务甚至垫付资金的恶性竞争局面。

    第三,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商业银行的一些中间业务收费本属正常的成本补偿和适当的盈利行为,但一些地方物价管理部门甚至是央行却视其为“乱收费”进行干涉。这些问题产生的直接结果是,一方面现行的中间业务收费标准过低,如电汇业务、电子联行服务业务、承兑汇票业务、同城结算(本票、支票)业务等存在严重的收费偏低问题,造成成本与收益完全倒挂;另一方面,一些新开发的业务因为没有收费标准而暂未收费,如个人理财、开立资信证明、开立企业存款证明户、存款挂失等。

    还有一种普遍存在的情况,是政策性代理业务收费难,由于各家银行都在争抢这些政策性代理产生的低成本的存款业务,各代理方以此顺势抬价,这些领域的中间业务成本普遍居高不下,更有甚者,有的政策性代理业务服务对象不仅不付手续费,还向商业银行要资金、要场地、要设备,为银行中间业务开展设置了很大障碍。

    记者:关于中间业务收费,目前争论的焦点是如何确立一个公平、合理的收费机制,即哪些应由国家统一定价,哪些应由银行业自行定价。你有什么看法?

    赵怀勇:中间业务种类繁多,大致可分为九大类: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担保类中间业务,承诺类中间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其他类中间业务。由于不同业务的性质不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定价方式。对于那些由银行垄断、市场上没有可替代产品但又是客户必需的中间业务如结算等业务应该采取“政府定价”的方式定价;对于那些虽由银行垄断但并不是客户必需的业务可以采取“政府指导价”的方式定价;对于那些市场充分竞争的中间业务可采取“市场定价”的定价方式,充分赋予银行定价权。

    记者:有人提出,中国的银行业服务提供“免费大餐”的时代应该结束,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银行相对于一般企业,应具有更多的公共性,也就是应提倡“为人民服务”,你怎么认为?

    赵怀勇:中国银行业长期提供“免费大餐”的效果如何呢?客户吃惯了银行长期的“免费午餐”,从没把银行所提供的服务当作是一个企业的产品看待,双方都认为银行提供服务是理所应当的,于是就出现了不收费甚至倒贴等有违经济常规的现象。同时,银行之间缺乏信任和沟通联系,害怕收费或收费过高而失去客户,失去市场份额,所以在收费问题上态度消极。殊不知,这样做,损害了行业的长期共同利益。因此,应该尽快终止“免费大餐”。但是,银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应该提供某些普遍服务,而对于这些普遍服务就不应该收费。如对储蓄存款账户的管理就属于普遍服务,银行应该向客户免费提供储蓄账户。这也许就是银行“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吧。

    记者:有人提出,目前银行应主要考虑的不是怎样向客户收费的问题,而是如何降低银行的内部成本,改善对客户的服务,你认为对吗?

    赵怀勇:中国银行到了收费的时候了,不能继续提供免费的午餐,这不利于银行提供更好的服务,不利于金融创新,也不利于与外资银行竞争。银行最近纷纷提出向一些中间业务收费,这并不奇怪,因为银行面对的环境发生了变化。一是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他们对中间业务长期收费;二是银行面对的宏观环境发生了变化,以前银行是争拉存款,但目前存贷差已达3万亿以上,吸收存款已显得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资金的运作,使资金产生效益的问题;三是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迫切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的商业模式去经营,而中间业务是目前银行最具潜力的利润增长点,如果不允许对其收费,那么商业化改革如何体现呢?

    记者:对中间业务收费定价,如何保证其透明度,让消费者明明白白?

    赵怀勇:美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美国有三个法律对这方面进行了规定,《储蓄条例表示法》、1991年《银行法》、1933年《DP条例》规定,银行必须向消费者规定收费的条件和价格以及提供免费账户的条件,并要求银行在广告中向客户说明收费事项,银行不得将各种增加的成本以任何方式转嫁给客户。如最近大家一直争论的ATM跨行取款直接扣款的事,扣2元,消费者都不知道怎么扣的,信息很不对称。再如,代收费问题,首先应该向消费者说明白收费对象以及收费的标准,以便给消费者选择的空间,如果银行代收一次电话费向消费者收取2元手续费,消费者认为不值,就可以直接到电信部门交费。另外,银行对提供免费服务的条件也要说清楚,不能打着免费的口号将消费者吸引过来,然后再收取费用。

    记者:银行收费会造成客户流失吗?

    赵怀勇:短时间内也许会造成少部分客户流失,但长期有利于银行发展,有利于银行对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使银行从凭低价和免费吸引客户转到凭优质服务吸引客户的良性发展轨道中去。

    记者:央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将很快出台,你对此有什么建议?

    赵怀勇: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中间业务收费的定价权属问题,明确哪些业务实行政府定价,哪些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哪些业务实行市场定价。然后重点调整和规范现行的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影响比较大的收费管理办法。

    调整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应是:1、调高人民币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建议在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统一定价,各商业银行执行。2、调整外汇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外汇中间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与在华外资银行收费并轨,实行指导价,允许商业银行根据市场客户等情况进行浮动。3、制定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统一、规范现行的代理业务收费标准,实行统一定价基础上的最低限价规定。4、出台贷款承诺、银团贷款安排、账户管理、开户手续费、补制客户回单、缴存现金汇款、外汇汇入款的解付、跟单托收下的修改及承兑通知等业务以及其他经批准可开办的新业务收费规定。(王延春)



责编:杨洁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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