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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招安江浙地下钱庄 猛推个人委托贷款   
08月20日 09:21

    北京晨报网消息:按照一年5.31%的基准利北并最多上浮30%来计算,委托人可以获得最高6%多的收益率。这样的回报不仅远远超出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1.98%)的水平,甚至比刚面市的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要高出1-2个百分点。

    而对于借款人来说,相比较温州地区两分多、台州一分多(一分相当于10%)的年利率而言,就算付掉原应当由委托人支付的千分之二的手续费后,借款利率还是要低很多。

    “个人委托贷款在推出之时并没有作为主打产品来推。”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个人业务部副总经理王心来说,“真没有想到会有这样大的反响。”

    2002年7月23日,在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推出个人委托贷款产品的当天,个人业务部直接业务经办人楼婷办公桌上,多了一本再普通不过的软面抄:从第一页往后记的是需要借款人的信息,从最后一页往前记的是委托人的信息。

    截至8月14日,申请借款的已经有19人,金额需求约为2500万元,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委托贷款的客户有8个人,其中一位委托金额高达1000万元,其他各位多以公务员为主,金额在20万-50万元不等。

    民生银行无本生意

    早在2002年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就受理了民生银行总行关于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报告,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下发了批复,称“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同意你行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批复还称,只要你向人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民生银行各分支机构均可以开办此项业务。

    当时的背景是,年初民生银行总行在召开个人(金融)业务专题会议时,行长董文标亲自发话,“从商业银行讲,如果在3~5年内个人业务没有大的起色,今后很难立足。”当时,民生银行个人业务份额却连10%都还不到,而董文标的目标是要达到30%的份额。

    “个人委托贷款属于中间业务,不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银行收取手续费,委托存款账户和委托贷款账户上的钱并不计入银行存款和贷款规模。”王心来说,在个人委托贷款上,民生银行不但走在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前面,而且一经植入浙江这块民间金融繁荣的沃土上,业务就立刻涌来。“按照一年5.31%的基准利率并最多上浮30%来计算,委托人可以获得最6%多的收益率。”这样的回报不仅远远超出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1.98%)的水平,甚至比刚面市的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要高出1~2个百分点。“而且也没有什么利息税支出”,仅有的千分之二不低于1000元的手续费支出,在操作过程中也通常经过协商由借款人代为支付。

    而对于借款人来说,相比较温州地区两分多、台州一分多(一分相当于10%)的年利率而言,就算付掉原先应当由委托人支付的千分之二的手续费后,借款利率还是要低很多。

    也正是因为诱人的收益,除了已经明确委托的客户外,已经有储户不惜从其他银行取出数十万的现金转存到民生银行的账户上;更有一些自称有大资金的客户虽然没有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却拿走了经办人楼婷的名片。

    超出利率谁负责

    尽管打击地下钱庄并非民生银行推出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初衷,更非商业银行之责任,但自个人委托贷款在杭州面市以来就被大众与地下钱庄联系在了一起。

    最直接也最表面的现象是,原先一部分以民间借贷形式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各大商业银行之外的资金有回流的趋势:民生银行第一笔个人委托贷款的委托方就明确告诉银行方面,原先这8万块钱就是一直通过民间渠道借给别人用的。

    “浙江省的地下钱庄非常活跃,其中有30%-40%的钱庄有相长的历史,生意兴隆而且‘声誉卓著’。”楼婷说。而另外60%的地下钱庄则经营相对不稳定,“这部分资金可能会因类似个人委托贷款这样相对高收益的产品而回流到商业银行体系当中来。”

    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第一笔个人委托贷款交易(委托金额8万元)在一位退休公务员和从事外贸的个体工商户之间达成,委托方最初提出千分之八月利率——大大超出了人民银行最高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但据了解,委托方最终是通过个人委托贷款的形式签下了6.552%的年利率的合同,但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通过私下协商,借款人在拿到贷款后,心甘情愿地付给委托人超出部分的利率。“这样的利率水平显然还是要比高利贷优惠许多。”而且由于是信用贷款,不需要办理抵押或担保,从双方见面到办完全部手续,仅用了1天半的时间。记者还了解到,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借款人都有一部分完全能够接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水平,有的借款人甚至承诺可以接受15%的年利率。

    “作为银行,我们会严格按照央行的利率政策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楼婷说,“不会签署任何超过基准利率30%的个人委托贷款合同。”

    据了解,人民银行在得知个人委托贷款高利率问题后,立即回头通知商业银行今后如果发现此类事件要予以制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当事人的私下约定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知情,商业银行有义务根据央行规定予以制止,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位从事金融工作多年的人士认为,“从法律上讲,商业银行不是监管部门,没有义务调查或监管超出协议之外当事人的行为。”

    “委托人和借款人私下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的利率如果超过人民银行规定同类利率4倍以上,超过部分并不受法律保护。”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宪普律师指出,“通过商业银行签订的个人委托贷款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商业银行应遵守央行利率管理规定,一般不会发生‘高利贷’。商业银行不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只要没有过错,本身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当事人尤其是委托人而言,如果在委托贷款之外再约定收取其他高额利息等类似“高利贷”行为还是有相当大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对自然人为一方的民间借贷而言,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李宪普律师指出。

    “地下钱庄”生存之道

    尽管地下钱庄屡屡遭到监管部门的联手严打,但事实证明,地下钱庄还是具有非凡的生命力。正如楼婷所说,在江浙一带的确有些业务开展活跃的地下钱庄,这些钱庄究竟有多长的历史没有人说得清楚,有的银行工作人员说有百来年,有的说几十年,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某些地下钱庄的历史要超过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当地分支行。

    “地下钱庄的长期存在恰恰折射出国内投融资结构的不合理性。”李宪普指出,“中小企业解决了全国80%-90%的就业,但获得的贷款支持不足20%。融资渠道的不畅是造成民间金融活跃的一个因素。”

    尽管近年来人民银行开始重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并三令五申要加强中小企业贷款力度,但事实上,因为中小企业信用不稳定、商业银行处理成本相对大等“拦路虎”,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还是要为“钱”所困,在饱受正规融资渠道长期排斥和歧视之后,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地下钱庄。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一降再降、利息税的开征都促成了银行“存款流失的现象,在投资渠道也甚缺乏的情况下,相当的资金开始长期在商业银行“体外循环”。

    但与此同时,地下钱庄不仅规模在不断扩大,甚至在控制风险等方面也开始慢慢抛弃原先“黑道”色彩的操作方法。“有些地下钱庄开始借助民间担保公司的力量,通过抵押、质押或担保的方式来控制信贷风险。”一位银行工作人员透露。

    “地下钱庄通过民间担保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会因为主合同(非法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而随之无效,但是担保人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李宪普律师说,“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担保人要依法赔偿。”

    “监管部门对于民间从事金融活动的限制以及利率管制确有其不合理性,在市场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民间金融会以自己的方式突破或绕开管制,通过类似于‘黑市’交易,以所谓‘市场化’的价格解决正规融资渠道解决不了的供求矛盾。”李宪普还认为,对于这类民间自发形态的地下钱庄,应该“或招安、或规范”。(马斌)



责编: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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