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频道 > 财经新闻 > 正文

中国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标签内容

央视国际 (2004年07月02日 19:33)

  新华社北京7月2日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日前要求,各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粉产品标签的标示内容。

  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必须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 包括微量元素 ]),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适宜人群。

  婴儿配方粉标签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适宜0至12个月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粉,必须标明“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粉,必须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进口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可不标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但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关于婴幼儿配方粉的产品名称,凡是依据GB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生产的产品,以乳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其名称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乳(或奶)粉”、“婴儿(或较大婴儿)配方乳(或奶)粉”或“幼儿配方乳(或奶)粉”;

  以豆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豆粉”、“婴儿(或较大婴儿)配方豆粉”或“幼儿配方豆粉”。

  依据GB10765-1997《婴儿配方乳粉Ⅰ》或GB10766-1997《婴儿配方乳粉配方Ⅱ、Ⅲ》生产的产品,准确的产品名称应是“婴儿配方乳粉Ⅰ”或“婴儿配方乳粉Ⅱ、Ⅲ”。

  对营养成分标示值允许的偏差和标示最低值或最高值,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示执行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依据《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生产的产品,还应同时标明“婴儿配方粉类”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粉类”,如“GB10767(婴儿配方粉类)”。

  标准中所指的婴儿的年龄段在0至6个月、较大婴儿的年龄段在6个月至12个月,幼儿的年龄段在12个月至36个月。

  另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组织四川、河南、甘肃、黑龙江四省工商局和有关检验机构,对当地市场上销售的乳制品进行了抽查,在抽取的301组样品中共检验出65组乳制品不合格,样品不合格率21.6%。(记者杜宇)

责编:扬国  来源:

本篇文章共有 1 页,当前为第 1 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