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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雨之夜(2009年2月4日视频)

 

CCTV.com  2009年02月04日 21:10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CCTV.com  


     为了给女儿讨一个说法,宓其明夫妇选择了起诉,而起诉的对象是两个:范思光和出事河道所在村的村委会。
     宓佳颖的舅舅 沈奇明:从这里到老师家,实际上是非常安全的路线了,因为什么呢,送范思光家刚好是绕了一个圈子,才发生了这个不幸的事情。
     而对于事发河道所在村的村委会,宓佳颖的亲人认为:这个河道存在安全隐患,而村委会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
     宓佳颖的舅舅 沈奇明:那么这个地方刚好两边是路,分岔的慢慢过去的,而且这个路两边又用树给它分隔开来,刚好掉下去的这个地方又没有树,它一直过去前面就是河,河与路相接,没有树没有护栏,这个就是最大的致命原因。
     宓佳颖当时就是从这里掉进了河道。这些护栏是事发后装上的,可以想像,如果没有这些护栏,这里确实有一点危险。在事发当天,宓家人就听村里人说,其实宓佳颖并不是唯一掉进这个河道里的人。   
    这条河道水深有2米多,如果下雨水位还会随之升高。旁边水泥路的路面为了便于排水,朝着河的方向稍微有一点倾斜,据当地村民说,没有安装护栏之前,不止一个人曾掉下去过,那么这么危险的地方为什么以前不安装护栏呢?
范主任介绍说,这个河道起码有上百年的历史了,一直就是这样,村里从没有人觉得危险。河道两旁的绿化带也是近些年才逐步种上的,而开头这块是因为下面要铺设下水管道,所以没有种绿化带。
     浙江省慈溪市淞浦村村委会主任 范梦国:这个地方铺下水道,绿化带就有破坏了,所以就没有搞。
     尽管没有绿化带,但范主任说,这里晚上有路灯,所以很安全。以前也没出过什么事,这次宓佳颖落水身亡完全是个意外。
     浙江省慈溪市淞浦村村委会主任 范梦国:凭我自己良心说话,人死了是同情,你说我们责任根本谈不上,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村委会一定要在河道里面全部装上护栏,这个国家政策没有。这个主要责任还是她自己家长,补课老师,因为她不满18周岁。

    按照慈溪市政府2006年颁发的《慈溪市河道管理办法》,慈溪市的河道分为三类,其中一类、二类河道规模较大,它们的规划整治由市水利部门和镇或区一级政府负责,而像事发河道这样规模很小的属于三类河道,它们的疏浚整治工作一般由所在村负责,但对于三类河道的安全防护却没有更细致的规定。所以淞浦村村委会觉得,既然国家没有规定,自己还配备了照明设施,以前也没有出过问题,那么自己当然没有责任。但是对淞浦村村委会这样的说法,宓佳颖的亲人们无法接受。
    宓佳颖的舅舅 沈奇明:他这种是想颠倒是非,混淆黑白,逃避责任,这是他的主要目的。
     沈奇明指出,事发地点虽然有路灯,但当晚下大雨,水位上涨后与地面很接近,加上水泥地面上也都是雨水,所以非常危险。
     宓佳颖的舅舅 沈奇明:虽然你有灯,但是叫海天一色的时候,你说这个时候能够分清楚吗,所以说隐患真是显而易见的。
     在沈奇明看来,其实村委会知道自己理亏,也意识到了那里存在安全隐患,否则不会在事发后不久,给出事地段安上了护栏。
     宓佳颖的舅舅 沈奇明:那么这个村民委员会为什么他在出事以后去装了这个护栏?你装护栏是好事,但是你不要去回避这个事实,因为什么呢,你由于没有装护栏过失已经造成了,你装护栏是弥补这个缺陷。
     浙江省慈溪市淞浦村村委会主任 范梦国:这个护栏就是焦点问题,不是我们自己村里面装的,有的好心人,有的老板出于做善事,我这里美化一下,或者有什么其他思想就装一下。你像我们这个后面都是人家老板资助的,农村主要资金来源,有的公共事业的资金来源还是有的好心人,有的老板出资的
 但沈奇明觉得,不管是谁装的,是谁意识到危险的,隐患是不是存在才是问题的关键。
      宓佳颖的舅舅  沈奇明:过失与补救是两码事,过失是过失,补救是补救,虽然补救不是你,我认为不是你更错,并不是不是你就对了?
      范主任告诉我们,他们这个地区自古以来就河道众多,几乎村村都有,但从没有人觉得危险,他们也没觉得在这方面有什么责任。而最关键的还是钱,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部门,不享受国家拨款,像淞浦村村委会的资金来源主要就是出租一些房屋得来的租金,这点钱维持村中的日常事物就已经捉襟见肘,也根本无从去考虑给河道修建护栏。   
    记者了解到,那些曾掉下河道的基本都是外地人,而当地村民因为对路况非常熟悉,一般不会出事,正因为如此,当地村民也不觉得有危险。而给所有的河道都安上护栏也不现实,至于种树,村里说也得量力而行。那么这种情况下,对于宓佳颖的死亡,法院是否会认为两名被告负有责任呢?
     2008年10月,慈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因为宓佳颖是为了送范思光才导致最终落水,经过调节,范思光主动赔偿宓佳颖父母6万余元。宓佳颖父母撤消了对范思光的起诉。而淞浦村村委会没能与宓佳颖父母达成调节协议,2008年12月19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官 顾保军:没有法律依据能够证明村委会必须要在相应的事故地段去增设相关的防护设施,因为如果是这样规定的话,那么像村委会类似的机构组织,他的这种法定义务就要被无限地扩大化,这又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两原告的女儿,就是死者,她虽然尚未成年,但是也已年满16周岁,那么在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之内,那么她应该意识到,或者说有能力能够控制自己(骑自行车)的行为。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宓其明夫妇并不满意,他们决定进行上诉。
    一审的判决是基于一种法定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说,村委会是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我们知道,法定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公民或组织要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应该说这只是一个底线。那么当面对生命的时候,虽然没有法定义务,是不是也应该主动去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呢?比如在相对危险的地方种点树或立个警示牌,也许都能起到不小的作用。毕竟已经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毕竟这样的天气不少,毕竟时常出入的外地人也不少。

责编:韩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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