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未就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自提出以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所谓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就是用电、气、水量超过一定额度时,电、气、自来水价随之上浮。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北京、天津、山西省、浙江省等多数意见认为,从实践中看,这项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有些问题还需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从实际情况看,即使法律做了规定,目前也难以普遍实行,反而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以水为例,据发展改革委统计,截至目前,在全国661个设市城市中,只有近80个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调研的14个城市中,北京、天津、上海、沈阳、石家庄、济南、杭州、西安、乌鲁木齐、贵阳10个城市未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武汉、银川、宁波3个城市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太原市在一个区对2000多户居民实行了阶梯水价。
据了解,目前各地都没有对居民生活用气实行累进加价。只有云南、浙江、四川三省规定对城市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针对原草案提出的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首先,很难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用电、气、自来水的基数。合理的累进加价幅度也难以确定。其次,由于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加价承受能力弱,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此外,目前许多城市已实行用卡购电、购水、购气的办法,从技术上很难做到按每户的不同基数累进加价收费。
鉴于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删去该款规定。
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有关专家表示,虽然这意味着国家近期不会以立法方式推进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但是居民仍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电、气、自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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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