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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知情仍代言假药以共犯论处

 

CCTV.com  2009年05月30日 10:51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南方日报  

  两高公布办理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今日起施行 明星知情仍代言假药以共犯论处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将于今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昨日上午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新的司法解释作出相关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会上介绍,近年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比较严重,发生了多起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大案,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药品行业的整体发展和市场正常秩序。随着形势发展,为强化法律适用,有必要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专门出台司法解释,以满足打击此类案件的需要。

  明星代言假药将追刑责

  《解释》中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熊选国对此表示,假药、劣药广告行为一直以来都是老百姓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那些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在各种媒体上为它提供广告的宣传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为了使老百姓免受假药、劣药广告的误导和侵害,于是在此次《解释》中将广告行为专门列举出来,作为共犯来打击。对于假药、劣药的广告等宣传行为,今后将加大审查力度和打击力度,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和更严厉的惩处。

  在此次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明星明知是假药仍为其代言,也将被界定为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熊选国解释,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但这个前提很重要。

  深圳市蛇口人民医院医师覃纯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经常代言的影视明星们,代言必须为百姓的生命健康和安全负责。尤其是药品,明星代言前必须先审核,弄清楚产品是否合格合法,代言的明星必须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此次司法解释将明星代言问题做出规定,将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

  是否知情难以界定

  齐二药受害人的代理律师陈北元指出,《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威慑假药劣药生产主体,提高法律震慑力,也是对当前较为混乱的药品市场的一种治理措施,能为假药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他也指出,《解释》还不够完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细化。例如“齐二药”案,该药厂的采购和生产,厂长等都知道药品原料不合格,还继续生产,应该属于故意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但为何不是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名将其定罪,而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呢?关于罪名的认定都还有待细化。

  熊选国对此也做出了解释,生产、销售假药罪,首先要知道是假药。“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主观的东西,司法实践中“知道”一般是指行为人的供述或者有关的证人证言,都证明他是知道的,这当然就是“知道”。但有些行为人明明知道是生产假药,但不承认、不供述,就要靠客观证据来证明他是知道的。所以“应当知道”实际上是通过客观证据来判断。“举一个例子,《解释》中有一条‘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作为广告来讲,你知道它没有批准文号,而且是处方药,那我就可以认定你是知道的。”

  □主要内容

  《解释》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其他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医疗机构实施的销售假药、劣药行为如何定性处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竞合犯罪的处理;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假劣药从重处罚;司法解释的效力等。 

  (一)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增加了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而生产处方药等情形,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

  (三)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

  (五)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记者/杨大正 实习生/胡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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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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