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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试点能否启动“大众内需”?

 

CCTV.com  2009年08月16日 07:38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  

  商家销售模式有望转变

  对提供耐用消费品的商家来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增加了一种吸引消费者的推销手段。除了“打折”、“大甩卖”外,分期付款有可能成为未来商品的另一个卖点。

  在广东从事家电专卖的黄林认为,在家电下乡政策的大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可以直接促进家电产品的销售。如果家电产品可以实现分期付款,一般大家电售价几千元,分摊到每个月就只有几百元,具备这个购买力的人群将大大增加。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出现回暖迹象、尚未完全复原的零售业来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无疑是一大利好。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最新数据,7月份全国50家重点大型零售企业零售额同比增长17.49%,增速相比去年同期下滑4.33个百分点,但低于6月份下滑幅度;其中家用电器类同比增速下滑12.76个百分点,但增速比上半年加快6.18个百分点。

  林江说,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对当前我国应对危机、促进消费有着特殊意义,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可以促进个人消费增长,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产销量增长,同时带动相关产业的需求,从而改变经济增长对出口和投资的过度依赖。与此同时,商家的销售模式也将发生改变,除了打折外,家电、旅游等产品还可以实行分期付款,引导提前消费行为。

  启动“大众内需”还需走长路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仍在不断完善,因此对于此类机构宜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专家认为,由于中国人储蓄观念重、信用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影响,通过个人消费信贷启动“大众内需”,还有一段长长的路要走。

  一方面,鼓励消费的大环境亟待营造,建议从税收、金融等制度方面予以支持。林江说,个人消费信贷模式在美国十分流行,当地的商品如打字机、电脑等,基本可以分期付款。除了消费习惯外,美国的税收政策也起了很大的引导作用。根据规定,在美国购买一些商品需要支付的分期付款的利息,可以从个人所得税应税额中提前扣除。而且通过个人消费信贷本身,还可以积累个人信用记录;有了信用记录,银行才可能提供更充分的金融服务。

  另一方面,消费金融公司的信贷风险值得关注,监管部门需要在加强创新和监管之间取得平衡。为控制风险,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消费金融公司进入门槛较低,客户收入偏低,在我国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环境下,控制违约率是个难题。同时,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个人消费信贷的利率也不宜过高,利息太高容易抑制消费欲望,也有成为“高利贷”的嫌疑,引发社会问题。对这个新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避免出现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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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庞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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