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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CCTV.com  2009年09月05日 07:59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应当遵守中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投资额度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单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鼓励中长期投资。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提交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与投资计划、合格投资者在锁定期内不撤资的承诺函等,并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一);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境内公证的合格投资者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格投资者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上述第(一)、(四)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在境内的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及变动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合规履行情况和股票交易平均换手率等。

    第七条 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每次不得低于等值2000万美元,累计不得高于等值10亿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等对上述限额进行调整。

    合格投资者在上次投资额度获批后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增加投资额度的申请。

    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应在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汇入投资本金,未经批准逾期不得汇入。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汇入本金但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作为其投资额度。

    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为非美元货币时,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表计算汇入的等值美元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和货币管理当局等合格投资者,以及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其他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1年。

    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自其足额汇入本金之日起计算;未在规定时间内汇足本金的,自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计算。

    上述所称“开放式中国基金”是指在境外以公募形式发起设立,且至少7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中国基金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验资报告原件及其核心内容中文译文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上述所称“投资本金锁定期”是指禁止合格投资者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复文件,可以在托管人处为自有资金或符合条件的客户资金分别开立一个外汇账户和一个对应的人民币特殊账户。

    合格投资者设立开放式中国基金的,每只开放式中国基金应单独开立一个外汇账户和一个对应的人民币特殊账户。

    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为合格投资者领取《外汇登记证》。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利息收入、从合格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合格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原路汇回境外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出售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买入规定的证券类等产品的支付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支付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有关税费、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的自有资金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及其开放式中国基金账户之间不得进行资金划转,同一合格投资者多只开放式中国基金账户之间也不得进行资金划转。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在托管人处开立的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其相应的投资额度同时作废:

    (一)证监会已收缴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二)合格投资者在投资额度获批后6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款低于等值2000万美元的;

    (三)合格投资者因将投资撤回境外,使得人民币特殊账户和外汇账户剩余本金之和低于等值2000万美元的;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本规定取消合格投资者原有投资额度的;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关闭后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将《外汇登记证》缴还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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