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 > 经济频道 > 股市要闻 > 正文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CCTV.com  2009年09月05日 08:01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进一步总结经验、防范风险,加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外汇管理,规范和简化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有序、规范开放,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试点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有序、规范开放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自2002年正式推出QFII试点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紧密合作,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不断完善监管框架,保证了试点工作的平稳运行和顺利推进,为资本市场稳步开放和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积累了经验。

  2006年8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出台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总结了前期QFII试点工作的主要经验,完善并细化了对QFII投资和资金汇出入行为的监管要求,明确了对中长期资金管理机构适度倾斜的政策原则,同时,根据QFII投资交易和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也适当放松了对QFII账户开立个数以及委托境内券商交易家数的限制等。

  《办法》发布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办法》确立的现阶段QFII运行总体框架和监管原则,分别着手研究并制定了QFII投资行为监管和投资额度与资金汇兑管理方面的配套政策与措施。

  为了确保QFII政策的有效衔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业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办法》确立的管理原则,适当调整并完善了QFII投资本金锁定期、账户开立以及资金汇兑管理等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并在QFII的日常外汇管理工作中逐步试行有关措施,为稳妥出台新的QFII外汇管理配套法规积累实践经验。

  前一阶段的实践表明,相关QFII外汇管理配套政策措施得到了有关部门和业界的普遍认可,在额度申请、账户开立、汇兑管理等环节的政策设计和操作流程更为细致并更具可操作性,对QFII事中、事后环节的外汇管理进一步强化,制度总体框架也更为完整。

  为提高QFII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完善了QFII外汇管理的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措施,拟定了此《规定》。《规定》是2006年《办法》的外汇管理配套文件,将有效完善对QFII资金管理的全程监管,同时也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了QFII在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和资金管理的便利性,使得QFII运行更加符合市场规律,相关管理程序和环节更加透明、公开,有助于夯实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有序、规范开放。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内容共分6章,依次为总则、投资额度管理、账户管理、汇兑管理、统计与监督管理、附则。与2002年出台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相比,《规定》新充实的内容主要涉及吸引中长期资金,便利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以及强化资金汇兑管理与统计监测等三个方面。主要体现在:

  一是明确了国家对QFII投资实行总额管理并鼓励中长期投资的政策原则。明确了申请投资额度的限额和时间要求,将单家QFII机构申请投资额度的上限由8亿美元增至10亿美元;将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中长期QFII机构的投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本金锁定期设定为1年;为确保额度申请人和使用人一致,对于违反规定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明确了处罚原则。

  二是为满足保护QFII客户资产安全性和独立性的要求,允许QFII机构为自有资金和符合条件的客户资金及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分别开立账户,并禁止不同性质的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三是便利QFII机构投资运作,适应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允许QFII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将每月申购和赎回的轧差净额汇入或汇出,并明确了开放式中国基金的额度管理原则。

  四是规范和简化了审批程序和手续,合并了批准投资额度与账户开立的审批环节;明确了QFII本金、收益汇出的程序;大量简化了有关申请材料;将投资收益汇出和开放式中国基金的资金汇出入审核权下放至QFII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分局。

  五是强化了QFII资金汇兑管理和统计报告要求。进一步完善了QFII投资涉及的资金汇兑报告制度,充实了相关报表信息;为落实和加强QFII后续管理,增加了QFII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分局部分日常管理职能;强调了QFII机构及其托管人履行各自报告职责的要求;明确了QFII机构及其托管人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原则和依据。

  此外,《规定》还保留了外汇局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等调整QFII投资额度限额以及资金汇出入安排的权利。

  特此说明。

  相关链接:

责编:陈平丽

1/1

相关热词搜索: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网民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