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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多项新规“五一”起实施 

央视国际 (2005年04月30日 11:16)

  北京日报消息:

  受理信访限期办结

  新规

  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条例》一个显著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权益,其总则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46条还明确: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亮点

  ■上访人数一次不得超5人

  《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到相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实行“属地管理”

  《条例》提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信访事项由事发地政府解决,解决不了的,可由上级政府解决。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条例》还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60天要办结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由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有关部门对信访人不能推诿塞责。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四种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冲击机关、阻断交通《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廉租房租金由政府定价

  新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北京市仍执行原租金标准,新租金标准将在年内出台。

  亮点

  ■廉租房租金定价要公示《办法》规定了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向媒体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收入提高要补租金《办法》明确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构成。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办法》还明确对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却继续租住的,应当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但不对其进行罚款。 

  12种交通违法行为负全责

  新规

  市交管局公布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将于5月1日起实行。这是全国首部地方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

  《标准》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且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93种行为确定为A类行为(严重过错行为);将促成事故发生的条件,且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32种行为确定为B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组合为: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如果当事人有酒后、非司机行为的,要再加重一级责任。

  《标准》还确定了12种负全部责任的过错行为,包括肇事逃逸,破坏、伪造现场,闯红灯,越双黄线,进入非机动车道,在人行道上撞人,倒车闯祸等。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权

  新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

  亮点

  ■陪审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力,《决定》还明确,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设定任职“门槛”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除要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外,还要求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符合条件的公民,可由基层组织向基层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法院院长提出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同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陪审员违法将受惩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对于优秀的有显著成绩的陪审员,将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而对那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或者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如经查证属实,将被免去人民陪审员职务。

  自来水浇草坪可罚5000元

  新规

  从5月1日开始,《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正式实施,十几种不节水的行为要受罚。

  亮点

  ■小区浇花禁用自来水

  《办法》要求,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它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不得使用自来水,违反规定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偷水最高可罚3万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供水单位和其他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1000元罚款。

  ■超额用水价格翻倍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超出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将被收取累进加价费用: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一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二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三倍标准收取。

  ■拉紧工业用水“缰绳”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损耗。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使用率不得低于95%,否则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用水不计量受罚农村地区逐步实行村民生活用水、乡镇企业生产用水与农田灌溉用水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分类计量。农业用水不计量或者农田灌溉大水漫灌造成浪费用水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农业用井用途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挖断供水管线最高罚1万建筑施工过程中挖断公共供水管线或者违章压占公共供水管线造成水资源浪费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制售高耗水器具要受罚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失修、失养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用水的,每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生产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以及未通过节水产品认证和不符合本市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按每件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古都北京有了“护身符”

  新规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圈定为: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从此走向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亮点

  ■降低旧城人口密度《条例》首次将“降低旧城人口密度”内容写入法规,并要求政府制定相应的调整和疏解措施。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北京已规划了通州、顺义、亦庄等11个新城,承担疏解中心城人口的功能。到2020年,计划将旧城的人口由目前的165万减少至110万。《条例》还要求政府调整旧城路网规划,统筹兼顾交通出行、市政设施、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等各项功能的需要。

  ■新建工程要避有价值建筑《条例》规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确不能避开的,要采取迁移异地保护等措施。迁移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的资料以及其它资料。违法拆除、改建、扩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谁用古建谁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和保护修缮标准履行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未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和风貌修缮标准履行管理、维护、修缮义务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继续用地期满前一年申请

  新规《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5月1日起施行。

  亮点

  ■期满未申请收回使用权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供应计划外土地该办法还规定,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因单位搬迁、撤销及其它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用地信用向社会公示该办法还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自行对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需改变现状土地用途进行开发建设的,可由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他人开发建设并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地信用管理系统,对欠缴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闲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记入信用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链接

  三言两语说新规

  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法规、新政策还有如下这些: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由建设部发布。《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专业管线图、1∶500城市地形图等工程档案资料。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办法》规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申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等。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办法》明确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和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的药品实行快速审批。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办法》明确了可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三类: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并在明确税务部门职责的同时,也加大了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的处罚力度: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停止其6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办法》规定,协会建立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诚信信息记录的内容分四大类: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和处罚处分信息。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样的报表只报送一次。

  ■5月开始,本市地税部门通过与其它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办公的形式,将实现车辆登记、检测、纳税一条龙服务,让车主通过市车管所及其6个分所,或者本市全部40多家机动车检测场,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时,都可以即时缴纳个人机动车的车船税。

  ■5月起,全国各地公安边防部门为群众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合资船船员登轮证》《合资船船员登陆证》、《台湾居民登陆证》、《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等7项证件,不收取任何费用,取消收取证件工本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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