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杰:这个事情怎么说呢,作为一个人吧,要凭良心,因为这个事情是生小孩,她也是无辜的,这个结果是院方造成的。作为我们来讲是夫妻,白头偕老,作为我们观点是这样。
2005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怀宁县人民医院赔偿何小红后续治疗费5.4万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07年5月28日,安庆是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法院判决:怀宁县人民医院违反医疗规范,致使原告身体受到损害。应赔偿何小红残疾生活补助费136184元,精神抚慰金19454元。驳回何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采访:从何小红的不育症来看,从医院的诊断来看,她是由于席汉式综合症导致的不育症,那么就是说何小红的不育症和原来的那起医疗事故还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这是后期才发现的这一种症状,那么何小红的诉讼请求所以应该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院支持了不能生育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但是对于何小红后续治疗费用没有支持。法院认为席汉氏综合症继发性不育已经定残,不存在后续治疗。
法官:那么如果要是说,现在的后期治疗费和原来达成协议的那个,给付的费用如果差距是很大的话,那么在法律上来讲的话,如果是显失公平,那她可以再重新提出诉讼请求。必须重新再提出诉讼。
2008年9月,在那场噩梦整整过去了18年之后,何小红拿到了医院给付的15万多元赔偿金。但是,她一点也高兴不起来。何小红后来抱养的一个孩子,两年前查出得了慢性肾衰竭,每隔三个月就要去一趟南京。她面前的路,依然曲折漫长,院子上方那块狭小的天空,依然阴云厚重。
“救命血”成了“夺命血”,何小红为此付出终生痛苦。但是追索赔偿的路却是异常辛苦,官司整整打了5年。因为民法中确实有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何小红的医疗事故本来在1993年已经处理完毕,她也同意了调解,在法律上确实有障碍。但医疗事故有他的复杂性特殊性,在处理事件的当初,未必就看出今后的损害后果。如果一概不理,无疑会损害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法律也规定,如果是出现了新的损害后果,那么当事人可以推翻原来的协议,就新的损害事实重新起诉来要求赔偿。案件至此,我们也希望怀宁县人民医院吸取教训,何小红式的悲剧,千万要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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