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刘女士为远在国外工作的爱人张先生买了一份定期寿险。由于这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因此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许可(书面签名)。但是,刘女士签保单之前,因她的爱人不在国内,无法在保单上签名,便替丈夫签了字。
今年6月,刘女士的爱人张先生不幸病逝。伤痛之余,她想到曾为爱人购买过寿险,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后却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刘女士代为签字的,而张先生没有在保单上亲自签名,因此做出拒赔决定,这令刘女士万分震惊。
刘女士认为保险签字也可代理,却让自己蒙受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其实,法律本就无情,再说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中也做了有关规定。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实务中,“签名”就是保险人在承诺具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投保时,确认被保险人同意的主要标准。同时,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有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签名行为的代理,但是,必须对这一代理进行严格的限制――被保险人对代理签名的明确授权。这里的明确授权,从法律证据的角度上来说,就是被保险人要出具书面的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签名。
因此,为免除不必要的麻烦,人们在投保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求谁签名的必须谁亲自签名。如果保险合同一旦签付即生法律效力,所以投保人的签名一定不要请人代签,当然也不能让保险业务员帮忙填写,否则,在生病、出事后保险公司就会以合同无效为由而拒绝赔偿,从而使投保人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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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