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还禁止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鉴于目前这些规定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国家养老、医疗及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险法修订草案拟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金融混业”留出发展空间。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对保险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当前,随着国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不断完善,保险公司参与了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信托管理业务、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险业务等,尚未在现行保险法中规定。同时,随着国家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金融行业之间彼此渗透与合作也在逐渐加强,一些金融集团通过子公司实现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综合经营。对此,均需要在法律上留出发展的空间。
吴定富介绍,此次保险法修订草案借鉴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国外有关立法,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和保险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核定保险公司从事养老金管理等“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据介绍,修订草案贯彻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既定方针,但也注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删去了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草案还特别提出,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和央行之间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单个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2亿元
昨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规定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持续经营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五重大违法违规纪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同时,还强化了对保险公司实缴货币资本的要求,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最低限额内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修改为保险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
保险专家郝演苏表示,这是为了防止以小投大,阻止一些不稳定的资金进入保险市场,利于保险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早在2006年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就明确指出,保监会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各类社会资金投资保险业。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各类社会资金投资保险业,探索和研究银行、邮政投资保险业。同年夏天,吴定富表示,社会资金投资保险业的热情仍然比较高。今后要不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快保险市场准入步伐,引导资质良好的大型企业集团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投资保险业。
目前,包括电力、航空、邮政等投资的保险公司已获批准,并顺利地开展业务。
不过,在坚持优质资产投向保险行业的同时,保监会也在积极防止一股独大等一家独揽说话权的不利于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情况出现。
中国保监会今年上半年再次公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明确规定,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单个投资人(包括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0%。保险公司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出资,禁止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照此计算,单一股东投资保险机构在正常情况下最多不会超过4000万。”郝演苏表示。
据了解,除了对保险公司设立条件有明确规定外,对于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也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增加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之前就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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