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增加巨灾保险有关内容
昨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明确表示,应增加巨灾保险有关内容。
财经委认为,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严重的自然灾害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今年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巨大。由于缺乏巨灾保险制度,保险在灾害预防、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考虑巨灾保险补偿既要财政资金保障,又需要社会资金支持,建议草案对巨灾保险作出原则规定,以便据以制定实施办法,推动巨灾保险的发展,满足我国灾害保障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国自然灾害保险赔款仅占因灾直接损失的1%左右,远低于国际30%-40%的水平。
对于建立模式,有专家认为,应建立多支点、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保障模式。参照国际通行的巨灾保险模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体系为主体、国家财政支持、全球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的多层次、多方位巨灾保险保障模式,形成政府、市场及其他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构建巨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抗御巨灾风险的能力。
新增条款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昨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建议,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之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此规则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因此,被保险人在对一些问题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应该注意有效时间,防止自身利益受损。”保险专家郝演苏表示。
据了解,在保险业实践中,索赔、理赔以及保险合同转让等领域目前存在大量纠纷。据此,草案对保险合同内容作出了一些细化规定。包括: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
修订草案将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中的投保人“过失”调整为“重大过失”,规定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期限,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和规范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保护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针对沈建忠较为普遍理赔难的现象,修订草案在三个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理赔的规定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条件
将明确写入保险法
保险公司的质量直接涉及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为提高保险公司的质量,保险法在此次修订中,拟对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并将明示公司高管人员资格条件。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规定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持续经营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强化了对保险公司实缴货币资本的要求,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最低限额内的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修改为保险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
修订草案还列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要求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同时,草案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如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因违法、违纪被取消任职资格或被吊销执业资格未逾5年的人员,均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法修订拟完善
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开始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撤销和破产做了一些规定。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修订草案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保险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规定标准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修订草案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事宜做了规定,主要是: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时的债务清偿顺序。(记者 卢晓平 谢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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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