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日前下发的《甘肃省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指出,领导干部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不得提拔任职,已经提任的应予以降职或免职。因滥用职权造成较大损失、损害群众利益的,依照失职、渎职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在我看来,这个规定本意是好的,实效如何却有待验证。喜欢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已经成为一些地方党政干部改不掉的毛病。毛病为何改不掉?其根本原因就是“政绩”与官员的升迁息息相关。如果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审计和监督制度,再好的规定也会形同虚设。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豪华楼堂馆舍等等,哪个不是三令五申地“禁”,却往往是禁而不绝。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说到底还是体制上的弊端。在现行财政体制下,行政部门掌握绝大部分资源,财政收支未能公开透明,社会公众的诉求无法上达。而行政部门的权力又往往集中在个别人手中,于是,几千万、几亿甚至数十亿巨资,往往仅仅根据个别官员的意见,就可投入建设,至于规划和论证往往沦为“走过场”的形式。
本来,遏制“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重大损失或浪费,最有效的手段在于完善公共财政的预算监督机制。按照正常的公共财政支出程序,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年度预算案必须先提交人大审议并通过。但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提交给人大代表审议的都是一份总体性的预算报告,加上年度预算多,无法一一详细列明,人大代表审议往往就“囫囵吞枣”般地通过。至于这些钱多少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纳税人无从了解。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财政成为某些官员随心所欲兴办“工程”最方便、最可靠的“取款机”。可以说,财政政策上缺乏行之有效的审计和监督机制,是造成损失和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
还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如何判断“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如果是一些地方重要领导乃至“一把手”搞的“形象工程”,让当地审计局去审计,让当地人大去监督,恐怕没有一个工程会被认为是“有损失和浪费”的。
笔者认为,要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除了要加强上级审计和监督外,还必须充分发挥民意的作用。当民意有监督政府财政支出权力的时候,“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才能真正得到遏制。公共财政的本质是民主财政。只有还权于民,重大事项由公众参与决策,并接受公众监督,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洪巧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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