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9月3日电(记者杨一苗)陕西省汉中市政府日前发布灾后恢复重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宁强、略阳等受灾严重县境内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按照相关优惠政策,在今年5月12日至12月31日期间,汉中市内所有县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汉中市所有县区的企业取得税收法律、法规和此次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政策规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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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