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买下的房子,许先生为了它二度上法院,要的就是一个关于“高度”的说法。
2004年,许先生在余杭看中了一套房子:一、二层一户,三、四层是另一户。许先生要的是上面两层。四楼是个有斜坡的阁楼。许先生对这套房子挺满意,和房地产商签了购房合同。合同上写:许先生购买该套商品房,楼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3.5层。
但许先生领到房产证后,觉得自己上当了。他起诉:合同约定2.2米-2.8米部分按建筑面积出售,可据我目测并聘请专业人员测量,房屋第四层内至少有12平方米的面积没达2.8米。“这部分的钱我白白花出去了,要还我的。”
许先生告房产商违约,阁楼部分的10多万房款他想要回来。房产公司说购房合同里的3.5层,不存在第四层,层高2.8米是针对标准层而言的,对非标准层的阁楼只要符合国家规定达到2.2米就可,达到2.2米就能算入建筑面积。“所以,我们没冤枉你的房款。”
杭州市规划局建设管理处胡处长告诉记者,层高只要不影响居住,就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杭州市暂时还没有“不得低于×米”的强制规定,所以具体数字由一纸购房合同说的算。于是,许先生买卖合同上写的“地上3.5层”,要怎么理解呢?
余杭法院给出了答案:阁楼层层高虽然不足2.8米,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许先生明知阁楼层不是标准层,有斜坡,层高不可能全是2.8米。另外,许先生也明知层高在2.2米以上的,就算入建筑面积。看来许先生理解有偏颇了。
一审没有支持许先生的诉求,许先生又把诉求递到杭州市中院。近日,中院维持原判。昨天,关于这个阁楼“高度”,一审余杭法院的雷法官看了案子有感而发。她在2004年也买的顶层,送了阁楼,虽然比楼下的贵500元/平方米,也觉得值了。“现在的阁楼都要买了,但均价会便宜点,纠纷也就来了。合同里的约定双方理解不一样,就像许先生。”所以购房合同里的意思,买房人可要“敲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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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