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7月30日电(见习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 陈雷)近日,一起因借记卡内钱款被盗引发的纠纷经法院二审后有了最终的结果,银行被法院判决赔偿储户的损失。
据了解,2007年10月19日,吴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石碶支行处办理了一张个人活期存折,支取方式为凭密码,同时还办理了一张龙卡储蓄卡。之后,吴某发现有人在异地通过ATM机从该帐户分10次取走了19500元。
此前,吴某以银行没有履行安全保证责任,导致自己卡内钱款被他人盗取为由,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石碶支行赔偿吴某损失19695元。银行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在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建行石碶支行称“妥善保管密码是原告的义务”,本案中,电脑系统记录显示讼争的19500元款项系通过ATM机完成取款程序,而ATM机取款必须凭龙卡储蓄卡和密码共同完成。根据密码使用的本人行为原则,应认定讼争的款项系由原告支取,保护存款安全是原、被告之间双方的共同义务,并非被告的单方义务,被告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建行石碶支行与吴某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所涉存款于2008年6月9日下午16时48分43秒至16时55分17秒在福建省龙岩市ATM机上被支取,吴某在当日下午19时20分前即向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石碶派出所机关报案,鉴于两地相隔遥远,上述事实足以认定该款并非吴某本人支取。
同时,吴某否认泄露了密码,建行石碶支行也不能举证证明吴某泄露了密码,法院难以据此认定吴某存在过错。另外,仅泄露密码并不能导致存款被他人在ATM机上取走,取卡人还需持有金融机构发放的银行卡,在本案中,ATM机未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是吴某存款被他人取走的根本原因,建行石碶支行显然负有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今日,记者从鄞州法院获悉,宁波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建行石碶支行的上诉,维持了鄞州法院的一审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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