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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进言修改土地法 称不能让老百姓买不起房子

 

CCTV.com  2009年08月04日 13:26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经济参考报  

  简介:周天勇,1958年生,经济学博士,教授,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北京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1980年从青海省民和县考入东北财经大学(原辽宁财经学院)基本建设经济系,1992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94年调入中共中央党校执教和从事研究至今。

  社会兼职有: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副理事长兼城市研究所所长,国家行政学院、北京科技大学、东北财政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等教授,国家发改委价格咨询专家。

  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宏观经济、经济发展和增长、劳动经济、中小企业、金融风险、城市化、国企改革、农业经济等。出版专著10多部,发表论文400多篇。 

  改革和立法后的土地制度:

  ○不能以行政方式配置土地资源;

  ○不能妨碍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土地流转、农业规模经营;

  ○不能导致农业生产率低下、耕地被撂荒和得不到保护;

  ○不能让大部分城市居民和进城农民买不起房;

  ○不能一任长官、一任规划、规划不协调;

  ○不能与民争利,实现从立法上维护群众利益。

  土地体制几乎涉及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目前的土地产权、交易、管理等体制来看,从资源配置的效率上讲,阻碍了农业规模经营的推进,城镇中的土地分配也并不十分优化;从与土地有关的收益分配看,低补偿和农村房地没有资产性收益,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而土地供应量不足、垄断性供应土地、政府房地产财政和对房产投机及其多套房持有不征税等造成的高房价,也侵蚀了城镇居民的利益;从二元结构转型来看,高房价和农民没有在城镇中低成本居住的选择,实际上是中国农民不能在城镇中永久性转移的最大的障碍。因而,无论从哪个方面看,土地体制需要尽快改革了,否则会问题越积越多,越积越难。

  土地体制改革和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土地体制改革和立法后的体制和法律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应当达到这样一些目的:

  一是应当将土地体制看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部分,虽然土地有其特殊性,但是,从基础性的体制来看,还要以市场经济的原则配置土地资源,而不能变成主要以行政的方式配置土地资源。

  二是要形成能促进二元结构转型的、有利于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土地体制。而体制和立法的结果,不能变成妨碍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阻碍土地流转,使农业不能规模经营。

  三是要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合理分配土地资源,并节约使用土地资源。例如,使土地资源在城镇中的分配,有利于我们产业结构的优化,保护我们的耕地,并且,防止漫不经心地耕种土地。如果土地资源仍然还是大量地配置到工业中,起不到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作用,如果农业的生产率很低,耕地被撂荒,如果耕地没有得到保护,改革和立法还是不成功的。

  四是要将房价降低下来,使大多数城镇居民,包括农村转移到城镇的劳动力和人口,能买得起住房,使农村过剩劳动力和人口能向城镇永久性转移,并使城镇居民安居乐业。如果土地体制改革和立法后,80%以上的想买房的城镇居民,绝大多数进城的农民,买不起住房,改革和立法实际也是失败的。

  五是使全国性的土地,包括农村和城镇土地科学和合理地规划,并且各城市、交通、水利等等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并严格按照规划分配土地,而且调整规划也要科学和民主。如果改革和立法后,解决不了目前一任长官,一任规划,规划在各部门不相协调,那么,改革和立法也是不成功的。

  六是土地体制改革和立法,应当贯彻执政为民,以民为本,以百姓的生计为上,以百姓的利益为重,政府不与民争利,特别是不与农民争利的原则。如果这次改革,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内容总体上还是一部与民争利的法律,那么,从立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方面看是不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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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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