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日电(记者樊曦)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各地国资委应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积极探索包括金融资产在内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式和途径。
意见表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确定,不受任何部门、机构的越权干预。
意见指出,地方国资委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逐步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
据了解,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分三类: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目前,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主要由地方国资委监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大都由地方银监局监管,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则由地方主管部门监管。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有利于调整优化地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即经营性国有资产被明确定义为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为统一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各类国有资产的监管提供了法律框架。
意见提出,对于新组建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实现政企分开后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明确出资人机构,确保监管责任的统一和落实。要积极配合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所属企业的脱钩改革、划转接收工作,依法对移交到位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意见规定,地方国资委对地方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立足于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依法加强出资人监管,正确处理与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责分工关系。
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出资设立或者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转让国有股权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由企业决定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批准,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金融行业监管职能的,按行业监管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
责编:王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