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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法:出笼前的博弈   
08月27日 13:16

    中国经济时报消息:在市场和舆论的高度关注中,历经3年多时间起草的投资基金法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如果没有出现大的分歧意见,该法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获得通过。

    该法律草案的部分内容目前已向社会透露,体现了发展机构投资者、发展新的投资工具、规范基金运作、为外资参股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等基本原则。如果在今后的审议中能够顺利通过,将大大加快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发展,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但记者注意到,最初立法时提出的统一立法思想经过3年的立法实践,到日前拿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时显然已经有了较大改动。如新草案去掉了原来包含的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内容;法律名称也由《投资基金法》改为《证券投资基金法》;新方案还取消了对公司制基金组织形式的具体规范,只对信托制基金作出了具体规定等等。

    修改这些内容的原因是什么?在今后的审议过程中,还会再作哪些方面的思路调整?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金融立法专家王连洲和该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

    立法范围为何缩水

    对于公众关注较多的本法调整范围为何“缩水”的问题,王连洲说,原来讨论中的投资基金法草案本准备对基金作统一规范,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都要在该法案中得到体现,但由于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刚起步,缺少实践经验,加之有关方面和学术界专家学者意见不一,协调起来困难较大。因此,本着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为了减小出台的阻力,提高顺利出台的系数,主张单独起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思路被有关方面采纳。这种统一立法的思路是在今年2月发生调整的。

    为何协调起来困难会比较大呢?朱少平说,当前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虽然呼声较高,但在经济生活中却还没有成熟的此类投资基金,立法时没有实践经验作参考,所以争议较大。另外,证券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三者在性质上、风险上有自身特点,用同一个法律来调整可能会导致照顾不周、前后矛盾、内容混乱等等,更重要的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尽快出台法律加以规范,不容再长期争论。而且美国、日本、我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都有将证券投资基金单独立法的先例。我国经过几年的整顿规范,原混合类的投资基金在1998年以后也都改组为证券投资基金了。所以,立法机关根据当前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当务之急,先就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立法。对于产业或风险投资基金的立法,要待再作研究后决定。

    设立门槛是否太高

    部分人士认为,该法律草案大大抬高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门槛,要求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而原先的要求是1000万元。王连洲认为,基金管理公司靠的是智力资本,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靠的是信誉和品牌,投资者相中的是基金管理人的水平、技能、经验和利益回报,而对公司自身财力资本的要求并不需要那么雄厚。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的门槛究竟定多高,还值得研究。他认为,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业绩与管理资产规模以及管理费之间都可以设立一个动态的管理比例。经营业绩好,资产管理规模可以相应增加,手续费也可以相应提高;反之则可以适当降低些。这也体现了一个竞争的原则,不要一刀切,千篇一律,最主要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原则。

    而朱少平认为定1亿元的资本金不见得太高。他说,一个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管理多只基金,1亿元摊到一个基金上面也没有多少钱。为了加强管理,降低基金损失后的赔偿难度,法律规定了这个最低限度。另外一方面原因是入世后,我国允许外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为了引进国外优秀的公司进入我国基金市场,作这样的规定也有必要。

    另外,对外资参股,很多人关心会不会导致外资炒A股?朱少平表示,根据草案有关规定,外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及其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基金活动,都要适用本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参股的外资可以因此进入我国的A股市场。因为基金的所有外方投资者用以参股的资金只能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不能作为买卖A股的资金。而且,外资进入我国证券市场还要受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规的约束。

    针对这一问题,王连洲也认为,外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有利于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国内基金公司可以借此学习国外新的投资理念。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基金业务,都要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市场的公平竞争。

    私募基金有待日后规范

    王连洲表示,尽管该草案与立法初衷有所变化,没有对私募基金等作出具体规范,但还是应该尽快出台,以规范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基金市场以及基金立法中出现的问题,与其回避不如正视,总量数千亿元的地下资金存在,说明市场有需求,有需求就有其存在的依据。希望基金法通过后,对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即私募基金也应该考虑及早制定管理办法,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王连洲说,尽管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对产业投资基金进行规范,但国家计委正在草拟一部名为“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这将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问题,有助于弥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不足。另外,已经开始实施的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也为基金的发展拓展了新的渠道。按照信托的设立规定,原来的私募基金可能在信托投资公司的名义下成为公开组织形式,从而实现由地下转为地上、由暗转明的目的。

    此外,草案还要经过两至三次再审议,还要征求和吸收各方意见,实施细则存在一定变数。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其他未涵盖的基金立法预留了空间,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基金还是可以在日后的新立法中规范的。

    新方案还取消了对公司制基金组织形式的具体规范,只对信托制基金作出规定。对此,朱少平说,对于公司型基金的组织制度和治理结构问题,由于关系不顺,现在争议比较大。我国投资基金发展了12年,还没有一个公司型基金,所以该草案只对此规范了一个原则,具体办法需由国务院制定。

    草案的几大利好消息

    朱少平介绍,草案特别强调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草案要求:一是要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方向及比例来进行;二是要符合组合投资的要求;三是要及时准确披露信息;四是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此外,在法律责任上,也加重了对违法者民事责任的追究。

    王连洲称,草案最大的特点就是给予基金管理人更大的运作空间,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各方的责、权、利,使该草案更具实际运作性。主要体现是:第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主体范围有所拓宽;第二,基金托管人资格也有拓展,草案取消了原有法规对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必须在80亿元以上的规定,放宽了基金托管人的门槛,除国营商业银行可以担当基金托管人外,其他被认可的银行也可以担当;第三,作出了体现基金资产独立性的若干规定,以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第四,草案也赋予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更大的业务发展空间和更深的内涵,原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较单一,只局限在基金的设立和对旗下基金的经营管理上,而现在可以进行基金的销售业务、资产的委托管理等等;第五,草案取消了原有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在具体运作中的部分额度限制,使基金管理者在操作中更具自我协调的主动性,关于相应的投资额度控制则由证监会进行监督。(朱菲娜)



责编:杨洁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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