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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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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上午9时,中日两国政府在北京就中日农产品贸易争端问题再次举行磋商。此次磋商为司局长级,中方代表团由外经贸部、外交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官员组成;日方代表团由外务省、财务省、经济产业省和农林水产省官员组成。这是中日继7月在北京进行的司局级磋商后的第二次正式磋商。
磋商依然没有取得结果,但双方表示愿意继续积极努力,进一步探讨解决争端的办法,并商定尽早再次进行民间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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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重开贸易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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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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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政府今天在北京就解决中日贸易争端问题再次举行了局级磋商,主持今天谈判的中方代表是外经贸部外贸司司长郭莉,日方代表是外务省经济局局长田中均,但谈判依然没有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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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贸易争端大事记 |
2001.4.3 日对中国三种农产品采取高关税制度 2001.4.17 日正式决定限制进口三种中国农产品 2001.6.4 中国正式回应日对我紧急限制进口 2001.6.8 日本决定暂停从中国进口鸡、鸭肉 2001.6.18 反击日歧视性做法中国对日三种商品加征特别关税 2001.6.20 小泉希望通过谈判解决贸易摩擦 2001.6.27 外经贸部同意中日双方通过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2001.6.29 日本八家汽车公司宣布停止生产出口中国的汽车产品 2001.7.3 中日第一次贸易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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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经贸部说,在此前两国首脑会晤的推动下,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中,在以往磋商的基础上,坦率深入地交换了意见,增进了相互了解,扩大了共识。
双方表示,愿意继续积极磋商,进一步探讨解决争端的办法,并商定尽早再次进行民间磋商。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朱邦造在今天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关于中日贸易战的问题,两国贸易部门正在进行谈判,挑起此次争端的日本方面应以实际行动来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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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邦造指出,在与日本的贸易争端问题上,中国政府一贯坚持以协商的方式来解决。此次争端是由日本对中国的大葱、生香菇和蔺草席等三种出口商品进行设限调查,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引起的,日本应该以实际行动来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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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2日,日本宣布对大葱、生香菇和蔺草席等三种中国出口商品进行设限调查。今年4月10日,日本政府又不顾中国和日本两国国内很多人的反对,强行宣布自4月23日起至11月8日止的200天内对我国向日本出口的大葱、鲜蘑菇、蔺草席这三种农产品对日出口的超过限额(即1997~1999年3年期间年均对日出口量)部分分别征收256%、266%、106%的关税。由此拉开了一衣带水的两国间的贸易争端。
作为应对措施,6月22日中国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调开始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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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2年中日复交以来,两国贸易不断扩大。特别是在1993~1995年,两国贸易额平均一年上一个“百亿美元”台阶,1996年超过了600亿美元,形成了贸易与直接投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1998年由于日本经济衰退和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等原因,中日贸易额首次出现负增长,但在1999年又恢复到600亿美元以上的水平,2000年达到857亿美元(日方统计),比上年增长30%。日本贸易振兴会最近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预计今年日中贸易额可能突破900亿美元。目前,日本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成为日本第二大贸易伙伴。中日贸易的迅速增长充分显示出中日经济互补性之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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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业的“痛” |
对于此次由日方引发的贸易争端所造成损失,日本一家报纸援引经贸省一位官员的话称,这一总金额“至少在数亿日元”,1亿日元合大约83万美元。统计数字显示,日本每年向中国出口的汽车、移动电话以及空调等产品总价大约超过600亿日元,但这次由于中国增加关税,上述产品已有大约两个月没有出口到中国了。一些受到冲击的日本企业坦言,即使他们能够得到政府的赔偿,这一赔偿金额与其遭受的损失相比也只是九牛一毛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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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次日本限制中国农产品进口,表明了日本政府仍未能改变其轻视消费者利益的政策倾向,伤害了中日贸易的正常进行。
“其实,中国政府在对日贸易上,特别是农产品出口上,一直采取的是相当合作的态度。此次加征特别关税是因为协商已不能解决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叶东亚博士说,去年朱镕基总理访日期间,曾在日本电视台与民众对话,在回答日本香菇产地——大分县农民关于中国能否限制香菇出口的问题时曾表示,可以协商处理。事实上,中国在对日贸易上一直持协商态度。如对蔺草席、小红豆等10多个品种的农产品,中国一直坚持“自主限制出口”的政策,即主动限制这些农产品的对日出口数量。这表明中国在农产品问题上相当程度地考虑到日本农民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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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2日,中国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表示,中日两国贸易争端可以得到解决,但可能需等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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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永图称,他认为中日双方能够解决贸易争端,因为中国将成为WTO的成员,中日双方可以在WTO的框架下寻找到解决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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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
世贸组织成员承诺,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其发现的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在多边争端解决制度下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与裁决。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为争端寻求积极的解决办法”。对于成员之间的问题,它鼓励寻求与世贸组织规定相一致、各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世贸组织成员如有争端,应先行协商。如未获解决,一方可申请成立专家小组(Panel)。 当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 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规定此类报复行为应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并尽可能在专家小姐或上诉机构判定在违背义务的关贸总协、服务贸易总协定或知识产权协定的同一部门内采取。 但是,提供补偿和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是临时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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