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儿子的矛盾始终没有缓和,而最主要的矛盾就集中在“傻子”商标的使用问题上。
年广九:都有想独立使用(“傻子”商标),是吧,解决不了(矛盾),再劝也不行。
问:你也劝过?
答:劝过的,也不是劝过一次,劝过多少次。
在律师的帮助下,年广九想到一个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就是用转让商标的方式,把两个儿子绑在一起。
年广九:干脆这个商标给你们两个人吧,一个(“傻子”)商标是交给大孩子,肖像权(商标)交给二孩子,给你们两个在一块儿绑着,你缺一样也不行。
这就是那份商标转让协议,年家父子三人都在上面签了字,时间是2000年8月4日,年家人简称“八.四”协议。主要内容是,年广九将他注册的两个商标有偿转让给两个儿子的公司,大儿子的公司出资55万元,得到“傻子”商标,二儿子的公司出资45万元,得到“年广九及其肖像”的商标。也就是说,年广九给两个儿子,一家一个商标,并且约定,对这两个商标,双方共同拥有,让他们互相依托,互相牵制,以此化解他们的矛盾。另外,协议还约定,转让后年广九不再享有这两个商标的使用权,他自己也退出不干了。应该说,年广九这样做出发点是好的,希望两个儿子能团结在一起,共同把傻子瓜子发展壮大,但偏偏事与愿违。协议签定后,兄弟俩的矛盾不但没有缓解,反而越来越大。
年广九的二儿子 年强:(大哥年金宝)对我们的瓜子的经销商进行打假,在这个主要是在广州的经销商打假。
老二说,按照商标转让协议中――共同拥有的约定,他的公司有权使用“傻子”商标,但是大哥年金宝以打假为名,就限制了他在外地专卖店的使用。既然约定双方共同拥有,那老二的公司为什么又不能使用“傻子”商标?可老大这边的解释出乎大家的意料。
大儿子年金宝的代理律师 邱仲良:协议没有生效,这个公证处公证没有公证,它是附条件的。
邱律师说,当初是签了一份商标转让协议,但这是一份附条件的协议,上面第八条明确写着:三方签章后成立,经芜湖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