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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规助推券商经纪业务发展

 

CCTV.com  2008年09月03日 09:13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日前,中国证监会就《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要求证券经纪人须持证上岗,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这也是自今年4月发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经纪人首次在法律上界定后,监管层对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具体规范。而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全面启动,不仅有助于券商经纪业务实现跨越式发展,也将有效的推动整个证券行业的做大做强。

    证券经纪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接受客户委托,帮助客户买卖证券并从中收取佣金,为客户提供证券信息咨询服务、专业证券分析、投资组合设计、证券买卖代理的中介人。

    证券经纪人制度是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根据有关统计数据,美国证券市场中约有一半的证券交易量,是投资者在证券经纪人的协助下完成的。而且,证券经纪人可以多种形式存在,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合法的证券经纪人只能以证券公司这一法人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现。法律对证券经纪人主体形式的限制,直接影响了证券经纪人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1998年颁布的我国《证券法》第137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除此之外,我国再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证券经纪人作出规定。近年来,虽然不断有证券公司尝试开展证券经纪人业务,证券市场中也有不少人以证券经纪人自居,但在原有的法律环境下,这些所谓的“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是模糊的,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明确的,证券公司常常因“证券经纪人”的违规违法操作而被迫向客户承担责任,由此导致证券公司普遍对开展证券经纪人业务心存疑虑。

    2005年颁布的新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证券经纪人的主体形式未作限制性规定;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经纪人首次在法律上做界定,明确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全面刷新了证券经纪人制度。

    众所周知,经纪业务的收入是券商最基本、最主要,也是最稳定的利润来源,经纪业务的健康运行是券商开展其他业务的基础。但目前各大券商开展经纪业务主要依靠网点规模和地域优势,而为客户提供差异化、个性化服务还不成熟,而大力推行证券经纪人制度,有利于提高券商经纪业务的服务质量,并使券商的经纪业务能在证券市场体制变革中保持长久的生命力。

    从整个证券市场来看,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有利于加快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求,目前各地出现了各种形式的代理客户投资的“经纪人”,这些经纪人的行为没有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而一些专业证券咨询服务机构也卷入了其中的一些违规操作。建立和推行规范化的证券经纪人制度对于整顿市场秩序、减少违规问题、促进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将会起到重大的作用。

    而且,高素质的证券经纪人队伍,也有助于促进理性投资,抑制股市过度投机。由于经纪人有相当一部分收入来自佣金收入,而佣金收入决定于客户的投资收益。因此,经纪人的投资决策会较为谨慎,投资行为趋于理性,更讲究投资分析和投资技巧,这些素质是一般投资者所不可能具备的。这种结果必然导致市场投机机会减少,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可见,经纪人是保证证券交易正常运作的“润滑剂”。证券经纪人的出现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衡量证券市场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促进市场规范发展的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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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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