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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之浚:用法律的形式加快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7月25日 21:22 来源:CCTV.com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冯之浚

  观点: 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有三个条件:

  第一,改善人的生存方式认识和生态伦理的认识,不要以为人类中心,人类是世界的造物主,我们就是主体、客体了二分法,我来统治你,我觉得人和自然万物应该同一体,如果不在价值理念认知观念上统一,就很难改变。

  第二,以什么方法来评核干部。我们到底用什么方法的来审核干部,如果老拿GDP不行,我们要拿生态怎么样、环境怎么样、经济怎么样,整个来选举干部。中国有一句话:“楚王好细腰,宫中多饿死”,楚王都喜欢瘦的,宫中的女人们都减肥。但不管生态怎么样、环境怎么样,最后大家都要走到红楼梦里的“身后有余忘缩手,眼前无路想回头”。现在我们已经到了眼前无路了,要发展循环经济,要全治理。

  第三,怎么解决?要立法。立法之后,用法律的形式来推动这个事。在立法的过程中,首先要区别末端治理的模式和循环经济全过程治理的模式,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四个不一样。我的论文已经给各位了,请各位指教。

  第一个不一样,我们对自然资本的看法不一样。以前末端治理,是把货币资本、人力资本、自然资本来打击和冲击自然资本,现在应该把自然资本作为人类经济发展一个很重要的力量,要恢复它、开发它,要敢于按照自然资本的经过重新设计、工业设计,全面改变人的生产消费模式和消费方式。

  第二个末端治理和我们循环经济不一样的地方是对生态越值的看法。末端治理认为只要有技术,技术是万能的,生态越值是无限的,总是会解决的。其实,错了。生态是有到一个从弹性到索兴的过程。

  第三,从生存的价值和生态理念的看法不一样。要把人类的地位摆准,要记住人和自然要和谐。

  第四,末端治理属浅生态学,循环经济属于深生态学。浅生态学就是末端处理,不管怎么样,我都可以治理,这是人比较幼稚分析。不管怎么样,我们要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我们起草《循环经济促进法》,这个名字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叫《循环经济促进法》,促进法的目的就是把我们已经有的或者将要设置法律法规做一个总体的安排。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一定要区分末端治理的法律和循环经济的法律是不一样的。

  比如,我们现在的环境污染法、大气法、水污染法,除了清洁生产法以外,这些都有很大的一个循环末端治理的色彩在里面,而不是从全过程。因为,我们的生态质量和环境质量绝不是检查出来的。我们人大到去检查,因为末端治理出来要检查,检查他们不执行,为什么?现在我们国家执法、守法成本非常高,违法的成本非常低,这样的话,就不可能把这个法很好的运用起来。所以,我们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

  同时,我们在法律当中,要把促进循环经济的观点,进行修改已经有的那些,刚才我讲的那些法和还没有开始,应该在生活当中碰到的这样的法。

  我们大概的循环经济的立法方面,我在演讲的论文当中,提了四个方面,我就不讲了,就是四个必要性。我们认为我们的《循环经济促进法》,首先应该包括四个方面:

  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济激励的手段和措施、激发公众参与、政府和有关主体义务和责任。我们法律的框架大概包括九个方面:

  一是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减量化、再使用、资源化”的原则,从四个方面考虑问题:企业怎么循环、生态园区怎么循环、城市和区域怎么循环、全社会怎么循环。没有全社会的循环还是不成的,我们的人居环境、消费方式都要开始循环。

  我们中国现在过度包装的问题,现在是非常严重的,送你一包茶叶,不过就是一两茶叶,包装都是一大堆。送你一盒月饼,只有一两个,包装也是一大堆。首先包括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问题;二是全社会绿色消费鼓励的制度;三是产品利用回收的制度;四是循环经济发展整个社会的制度;五是相对中介组织如何鼓励参与循环经济的发展;六是公众怎么参与;七是规定一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项的职责;八是要求重点企业和重点污染企业必须实行循环经济,用法律的形式;九是循环经济的支撑和框架的组成。

  我们循环经济发展小组刚刚成立,跟发改委有很好的合作、跟科技部有很好的合作、跟环保总局有很好的合作,我们还和一些大学机构进行合作学习,我们认真总结国外先进的经验,我们尤其要认真学习德国、日本、美国、欧盟很多的循环经济的立法。他们有两种:一种是专项法、一种是基本法,这两个对我们都有好处,开放中国,现在应该向全世界在法律方面向他们吸取有利的影响。我的汇报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Ø 循环经济如何“循环”起来

  “今日不为黄河忧,明日必为华夏之哭。”最近,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冯之浚在检查黄河污染情况时,面对黄河五类水已经达到了60%的严峻现实,他心潮难平。

  “发展循环经济刻不容缓,”作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起草小组的负责人,冯之浚指出,循环经济要“循环”起来,必须立法先行。循环经济不能是“末端治理”

  “近代工业发展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传统的产业发展阶段,那就是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排污,不注意环境;第二个阶段是末端治理的时期,即污染后再治理,这是一种只投入而不产生经济效益的措施,即便是发达国家也早已放弃了这种费而不惠的技术路线。现在应该进入到第三个产业发展的模式,就是循环经济。”冯之浚说。

  近年来我国在三个层面上加大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力度:在企业层面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在工业园区创建生态工业园;开展循环经济省、市试点,并取得初步成效。统计数字显示:2003年我国每万元GDP能耗比1980年下降了65.5%;每万元GDP取水量比1980年下降了84.7%;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值为1985年的14.6倍;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总值为1985年的12.4倍,取得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尽管我们在循环经济方面做了一些理论和实践探索,已有一定基础,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多问题。首先是对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内涵、理论基础及基本特征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其次是缺乏总体规划和宏观指导;三是已有相关立法质量有待提高,总体上还没有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四是有效的激励政策、回收处理体系和合理的费用机制尚未建立,一些政策还存在执行走样问题;五是缺乏支撑循环经济发展的共性和关键技术;六是尚未形成政府推动、市场驱动、公众行动的运行机制。立法启动“循环”

  “搞好我们国家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条件有三。”冯之浚阐述自己观点时指出,首先是改变对生存方式和生态伦理的认识。“我统治你,我来开发你,我来征服你,这已经过时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一个很重要的观念。”

  “第二。‘楚王好细腰,宫中多饿死。’必须改变以GDP衡量政绩的做法。”冯之浚风趣地指出,“身后有余望缩手,眼前无路想回头,”现在发展循环经济已经是不能回头的选择。

  第三,末端治理属于浅生态学,循环经济属于深生态学,浅生态学认为技术决定一切,不管你怎么污染,都有技术能解决,以至环保守法的成本非常高,而违法的成本非常低,这是人类比较幼稚的一面。循环经济实际上是把技术和制度各方面的安排统一起来,解决好人和自然的关系。所以我们在起草《循环经济促进法》时,一定区分末端治理的法律和循环经济的法律。

  冯之浚指出,《循环经济促进法》要承载起“循环”的期待,应鲜明体现出四方面内容: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济激励措施;激发公众参与;政府和有关主体的义务和责任。为此,立法框架应包括以下方面,首先体现“减量化,再使用,资源化”原则,其次是全社会绿色消费的鼓励的制度,三是产品回收利用的制度,四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个社会激励制度,五是如何鼓励中介组织参与循环经济的发展,六是公众如何参与,七是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责,八是要求重点污染企业必须实行循环经济,九是确立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体系以及示范制度。此外,立法还要很好吸取西方的经验。只有如此,《循环经济促进法》才不会像一些部门法规那样令大家失望。

责编: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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