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体育 | 娱乐 | 经济 | 科教 | 少儿 | 法治 | 电视指南 | 社区 论坛 博客 播客 | 网络电视直播 点播 | 手机MP4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世界贸易组织是如何产生的?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10月23日 21:48 来源:CCTV.com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构想来源于关贸总协定。在关贸总协定临时实施的过程中,无论是各缔约方政府,还是学术界都一直非常关心成立国际贸易组织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构想。一种构想是源于关贸总协定制度本身。另一种构想是按《哈瓦那宪章》建立一个更加综合性的机构。1990年初,欧共体轮职主席国意大利提出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倡议。7月9日,欧共体把这一倡议以12个成员国的名义向乌拉圭回合谈判体制职能谈判小组正式提出。

  经过磋商,1990年12月,在乌拉圭回合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贸易谈判委员会提议起草一个组织性协议。1993年11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各方原则上形成了“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在美国代表的提议下,决定将“多边贸易组织”易名为“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胜利结束。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召开的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上,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项议题的协议均获通过。经10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签署,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正式成立。

  世贸组织的宗旨、目标和职能

  世贸组织的宗旨: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4、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为了有效地实现上述目标和宗旨,世贸组织规定各成员应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经贸竞争中,消除歧视性待遇,坚持非歧视贸易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扩大市场准入程度及提高贸易政策和法规的透明度,以及实施通知与审议等原则。从而协调各成员间的贸易政策,共同管理全球贸易。

  建立世贸组织的基本要求━━互惠互利

  世贸组织管理的协议是以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平衡为原则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开放市场的承诺而获得的。互惠互利是多边贸易谈判,也是建立世贸组织共同的行为规范、准则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尽管在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中没有十分明确地规定“互惠贸易原则”,但在实践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减让安排才可能在成员间达成协议。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任何一个成员在世贸组织体系内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获益者,也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受害者。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135个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

  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非歧视进行贸易是世贸组织的基石,是各国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贸易摩擦的重要基础。非歧视贸易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加以体现。

  1978年8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拟出了《最惠国条款最后草案》,该草案第5条把“最惠国待遇”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第4条认为最惠国待遇条款是“一国据以对另一国承诺在约定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一种条约规定”。

  国际经贸关系中最惠国待遇有这几种形式:(1)无条件的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2)无限制的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3)互惠的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世贸组织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

  市场准入——世贸组织的重要目标

  世贸组织一个重要的目标是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这一体制以管理鼓励不同国家厂商间公平竞争的规则为基础,而不是以管理贸易的流动来决定贸易利益的分配。世贸组织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

  《1994年关贸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其第2条“减让表”和第11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要求其成员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以允许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与国产品进行竞争。这些逐步开放的承诺具有约束性,并通过非歧视贸易原则加以实施,而且一成员要承诺不能随意把关税重新提高到超过约束的水平,除非得到世贸组织的允许。例如,一国承诺将其进口关税的加权平均水平降到百分之十二,则在一定时期内,其关税水平不能再高于百分之十二,除非世贸组织认为该国的特殊情况,使其不能履行义务,才可依相关协议或条款授权它这样做。

  其他货物贸易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

  各成员还可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在开放市场方面的纠纷和摩擦,积极保护自己;同时,贸易体制的透明度也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

责编:刘琼

1/1页
相关视频
更多视频搜索:
CCTV-1  CCTV-2    CCTV-3    CCTV-4    CCTV-5        CCTV-6       CCTV-7        CCTV-8  
CCTV-9  CCTV-10  CCTV-11  CCTV-12 CCTV-新闻  CCTV-少儿  CCTV-音乐  CCTV-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