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胡汉成还与李向军统一口径称:若有人问起此事,就说钱是公司发给李向军的奖金;李向军送给胡汉成的400万元钱款,则是胡向李的借款。
法庭审理时,胡汉成表示,案发前后,除了主动多退250万元赃款外,他还主动向纪委领导作了汇报,应该被视为可从轻判决的自首情形。
法院最终认定,在汇报时,胡汉成并没有如实交代,隐瞒了真实的钱款数额,不能算作自首;被抓以后,胡汉成虽向侦察机关如实讲述了受贿的过程,也说出了真实的钱款数额,但他在开庭时翻供不肯认罪,因此也不能算作自首。
昨天,认定胡汉成受贿550万元,并帮助相关企业获得近45亿元的国家贷款,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宣判结束后,胡汉成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
案件回放
审计揪住贪官尾巴
庭审材料披露,2007年9月,国家审计署在对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的贷款情况进行审计期间发现,有600万元巨款从该行的贷款客户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汇入到北京天中兰德投资咨询公司,便将这一情况上报中纪委。
中纪委初步核实后发现,这些钱最终转入了胡汉成和李向军的工商银行账户。2007年11月9日,西城检察院对胡汉成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记者孙思娅)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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