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税改革之所以被广泛关注,或者说,燃油税改革的全部意义所在,就是能否在三个方面实现公平。
一是整体意义上的公平,即将全体消费者、全部的消费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其整体负担是否保持在合理水平上。
燃油税之所以为那么多人翘首期待,正是因为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综合考虑资源自给率,以及包括油价、税费、过路费等在内的各项因素,国内消费者因燃油消费行为承受的整体负担过高了。他们期待燃油税改革,并非对税费的具体征缴方式特别有兴趣,而是对综合税率感兴趣,希望通过税费征缴方式、即燃油税改革,将综合税率、整体负担降下来,尽可能与国际较低水平、主要是与美国接轨。所以当即便燃油税开征、高速公路收费政策仍将维持不变的消息传来,舆论反应是近乎一致的失望。
不可否认的是,这部分期望者刻意忽略了在税率较低的美国之外,主要国家中,还有欧洲各国以及近邻日本等实行着高税率,究竟与低税率的美国接轨,还是与高税率的欧洲各国、日本接轨,长远一点说,在资源自给率因素以外,主要决定于我国最终要向维持低福利标准、鼓励自由竞争的美国靠拢,还是要向宁可泯灭社会活力、也不惜一切要维持“从摇篮到坟墓”的超高福利标准的欧洲看齐,向前者靠拢意味着低税率,向后者看齐就等于税率高、税费痛苦指数高。当然,本处所说的低福利标准是相对的低,依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多或少的问题,而不是有或无的问题。众所周知,相对于欧洲算低的美国福利标准远高于我国。
迄今为止,相关争论并未有明确结论,既要有美国的激情与活力,又要有欧洲的温馨与高福利,是“鱼与熊掌不可得兼”。抛开此点不论,现实一点说,无论我国的社会模式最终会向美国还是欧洲模式靠拢,因为起点太低、接近于无,至少在从现在开始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纵然是不断加大民生投入,也只可能实际维持低福利标准,福利标准低,税率就应该低,不能少予多取。以故,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必须与低税率的美国接轨,燃油税税率要低,包括直接油价、燃油税、过路费在内的整体负担水平也要比现在的负担水平有实质性下降,以实现多予多取、少予少取的税收公平。部分公众想当然将燃油税改革与综合税率、整体负担降低视为一体,也是现有特别低的福利标准状态下的必然反应。
二则为整体负担合理基础上的分支公平,即具体征缴方式的公平,要实现多使用多负担、少使用少负担。如果整体负担水平已经不合理,无论多负担还是少负担,都是不公平的,顶多是不公平的程度有所区别罢了。
三则为燃油税税款的分配公平,即税归何处,实际可做为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税收由生产型向消费型全面转型改革的试点。明确整个燃油税中,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不同归属比例,归属于地方财政的部分,应最终实现由消费行为发生地公共财政直接征收,而不再由中央财政依据行政原则实施不够公平的转移支付,以落实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谁提供公共服务谁收税,实现税收分配公平、保护地方的正当利益。燃油税涉及面相对狭窄、管理相对不复杂,正堪为改革的试点。
这三个方面的公平互为表里、相互依存、不可或缺,之前在讨论燃油税改革时,舆论主流专注于第二点,体现了对整体框架、对规则的无条件服从,随着公民意识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人要求直接参与规则制定、社会公平的维护,而燃油税改革,如果不能与时俱进,如发改委主任张平所表示,在改革方案中,费与税将保持总量平衡,即整体负担实际不会降,燃油税改革单纯为征缴方式的改革,无疑将令得期待者失望。
此外,张平主任所说的减轻大家负担,纯系国际油价下降必然导致的直接油价环节暂时的价格下降,与燃油税改革关系不大。甚至可以说,正是因为燃油税改革的进行延缓了现阶段对成品油价的行政调整、平空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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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金文建